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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裸照威胁企图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吗?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0 21:45:04浏览1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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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强迫猥亵妇女罪的区别上,中国学者认为,强奸的目的是通奸,猥亵的目的不在于通奸,强迫猥亵行为是在强奸的基础上故意实施的。强奸未遂,而不是强迫猥亵,不是成功的原因,而不是罪犯的意志。因此,在判断是否是强奸未遂时,是否有强奸目的尤为重要。然而,由于犯罪目的往往深藏在犯罪人的内心深处,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特定目的的存在是一个大问题。

根据司法经验,确定犯罪目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依靠被告人的供述,辅以客观行为,如果被告人的供述与客观行为一致,结合其他因素,特定目的的存在一般可以认定;二是依靠证人的证言,主要存在于共同犯罪和通信犯罪中,如受贿罪。要确定贿赂的事实,往往离不开贿赂等证人的证言。 第三种是反向推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例如,在确定是否有杀人意图时,必须根据犯罪工具、攻击地点、攻击手段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演员击中非致命部位,如脚和手,一般只能被视为故意伤害。如果它击中致命部分,它必须进一步考虑其他因素,如工具和犯罪方法。但是,上述三种主观故意的认定方法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相互交叉,也允许被告人提出合理的反驳理由。

在司法实践中,裁判必须根据客观事实、生活经验、被告陈述、证人证言等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做出全面推定。就强奸未遂而言,首先,根据客观情况,几乎不可能区分不成功的强奸和强迫猥亵行为。不管主观目的如何,所谓的强奸未遂实际上是性侵犯前的猥亵行为。强奸未遂和非礼的特点决定了不可能仅仅根据客观行为就做出一般的主观推定。此外,强奸往往极其隐秘,而且很少发生.除了受害者陈述以外的其他证人的证词。因此,在犯罪未遂时,决定是强奸还是性骚扰是一个难题。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情况有点特殊。犯罪人不仅供认了指控的事实,而且留下了信息和其他相应的证据,这为司法机关确定强奸的目的提供了便利。首先是被告的陈述。段某称,他曾去武陵与谭某发生过一次性关系。虽然不能推定被告有强奸意图,但考虑到他与谭某的恋爱关系和以前的几次性关系,被告的供词更可接受。在一定程度上,它可以证明被告的意图犯通奸罪。其次,受害者的陈述和被告的陈述相互证实,进一步证实了被告的性关系的想法。 第三,是被告和被害人之间的通信短信和通信记录,可以证实被告想要发生性关系的供词。因此,可以完全判断被告是故意通奸。然而,在确定有实施强奸的意图后,不能确定有实施强奸的意图。为了确定强奸目的的存在,有必要进一步审查它是否违背妇女的意愿。如果女人也是痴心妄想,她只会通奸,不会强奸。

在本案中,当受害者想要解除爱情关系时,被告以裸照相威胁,声称如果他分手,他会将受害者的裸照发给他的同学和家人,试图维持爱情关系,实现长期通奸的目标。由于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思想极其不成熟,他担心如果他的裸照被曝光,他将不再面对家人和同学,他别无选择,只能与段某彻底断绝关系。因此,此时所谓的爱情关系已经是畸形的了,而爱情关系的存在并不符合谭某的意愿。此外,尽管受害者一再要求解决,被告仍然威胁要拍裸照,声称只有在一次性关系发生后,照片才会被删除,双方关系才会解除。对于这种行为,可以认为是违背妇女意愿的强制行为,而且到了受害者不敢反抗的程度。因此,结合整个案件的事实,就足以确定被告主观上故意实施强奸。

二、关于强奸着手的认定

在确定有强奸意图后,本案的另一个困难在于确定是否实施了强奸。“开始”这个词**早是由贝卡利亚在1764年在理论上提出的。1810年,法国刑法典首次将“开始”一词立法。此后,大陆法系国家在规定犯罪未遂时采用了与法国刑法相同或相似的表述。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关于起点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主观理论。这一理论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危险性格的表现,应该以证明犯罪人的犯罪意图为基础。 第二是客观理论。根据该声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应作为确定的依据。在客观论内部,可以分为形式客观论和实质客观论。客观形态理论认为,只有当行为人实施法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时,才是犯罪的开始。实体客观理论认为,只有当行为人开始实施直接危害受刑法保护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时,才构成犯罪。 第三是妥协。根据这一说法,应当结合犯罪意图和行为来判断犯罪的开始。当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危险行为并清楚地表明其犯罪意图时,他可以被视为犯罪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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