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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家妇女,以“醉酒”方式奸淫妇女的刑事认定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1 11:00:09浏览106次

所谓强奸是指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为使女性受害者不可抗拒而使用的除暴力或胁迫以外的手段。

例如,当一个女人病得很重或者睡着了,她就犯了通奸罪。通奸是通过酗酒、药物麻醉和使用或伪造的疾病治疗对妇女犯下的。

这里很清楚,用醉酒的方法与女人通奸可能构成强奸,但在这里如何识别“醉酒”的问题仍有待研究。一些评论家认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以下简称“80%理论”),即被害妇女的“醉酒”。

作者认为,“80%理论”没有法律依据,既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也不符合客观现实。应具体分析如何认定强奸受害人为“醉酒”,是否缺少“自由意志”应作为判断标准。

首先,“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之一,而衡量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是否具备“自由意志”密切相关。

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愿”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当妇女有能力自由决定并拥有自由意志时,这违反了未经她们同意的意愿。另一方面,这意味着一个没有自由意志的妇女,没有或得到妇女的同意,也被视为违背妇女的意愿。例如,一名妇女患有精神疾病,因为被谋杀的妇女缺乏正常的判断力和自由决策能力。

在**种情况下,女性拥有“自由意志”。虽然女性的不抵抗或不明显的抵抗不等于同意,但女性通常有明显的抵抗。这种明显的抵触表现在语言或姿势等方面。这可以进一步帮助判断他们是否违背了自己的意愿。在第二种情况下,必须仔细分析是否存在“自由意志”,这在所谓的女性“醉酒”的情况下尤其重要,因为如何识别“醉酒”直接关系到女性是否存在“自由意志”,进而影响到对其是否违背自己意志的判断。

其次,不同程度的所谓“醉酒”,直接影响是否存在“自由意志”。

所谓的醉酒是指酒精对人的神经有毒害作用的状态。它也被称为酒精中毒,一般可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由于病理性醉酒是一种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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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精神病的范畴,刑法中的“醉酒”一般是指生理性醉酒(这也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中获得,即醉酒者应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生理性醉酒,医学一般分为三个时期: **个时期是兴奋期,也称为轻度醉酒,其特征是去抑制。这个时期的特点是过度兴奋、欣快、易怒、容易情绪化和制造麻烦等。控制能力减弱。 第二阶段是共济失调,也称为醉酒和醉酒。此时,醉汉笨拙、蹒跚、行为不稳定、语无伦次,他们的识别和控制能力被削弱。 第三阶段是昏睡,也称为高度醉酒,醉酒者面色苍白,皮肤湿冷,嘴唇发紫,呼吸缓慢,打鼾,这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意识障碍。”

据此,酒鬼的控制能力只在**阶段被削弱,而他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在第二阶段被削弱。无论是**阶段还是第二阶段,酒鬼的控制能力、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都只是被削弱了,而不是没有。他的认知和控制能力仍然存在。他的意志是自由的,即使它可能不是完全自由的意志,但不可否认自由意志的存在。当他被强奸时,他是否违背了自己的意愿可以通过有无明显的反抗来确定。当受害者处于第三个昏睡阶段时,他的意识受损,缺乏自由意志。因此,此时被强奸的受害者可以被视为违反了他的意愿。

据此,“80%理论”未能解释受害者醉酒的程度,也未考虑受害者女性不同程度的“自由意志”。80%的酒精含量用于确定受害者是否“喝醉”,然后确定犯罪者是否构成强奸,这不符合强奸中“违背妇女意愿”的客观构成要素的核心实质。

**后,以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判断强奸罪被害人是否“醉酒”的“80%论”,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客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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