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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什么骑走,趁机骑走他人的摩托车该案是抢夺罪还是诈骗罪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1 20:20:04浏览100次

[案例]:

2005年6月4日,刘看到一个年轻人在摩托车上撞了一个女人。这个年轻人很无助,因为他没有钱来治疗这个女人的伤。刘于是"好心"拿出42元钱,让他带着那个女人去治疗伤势。当他吃药时,他借了50元钱给那个年轻人。这个年轻人非常感激。于是,刘提出要和那个年轻人一起回家去取钱,好找个机会把那个年轻人的车开走。在路上,刘首先关掉了汽车的点火开关,并试图利用这个年轻人的优势,推动汽车,骑了它没有任何警告,但失败了。刘心里另有打算。他坐在摩托车的后车架上,故意摇晃自己,导致汽车倒在路边。也就是说,他骗那个年轻人去接斯通的领头卡车。

当小伙子去捡石头的时候,刘不顾小伙子的哭喊,迅速把卡车开走了。

[分歧]:

关于刘的犯罪构成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刘谋隐瞒真相,骗取了年轻人的信任,因此很容易将摩托车转让给自己非法占有。他的方法是隐瞒真相,应该被定义为欺诈。

另一种观点认为,刘利用车主措手不及之机,公然强行将车开走,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摩托车,构成抢劫罪。

[评估]: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区分诈骗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在于行为的不同。欺诈的行为模式是行为人采取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的方法,使财产的所有人和保管人“自愿”将财产交给欺诈者。这里的“自愿”并不是来自财产所有人和保管人的真实愿望,而是由骗子的欺骗造成的,这使他们在幻觉下相信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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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可以说是被欺骗的结果。

欺诈的客观行为应该有一定的客观逻辑顺序:实施欺诈——会导致受害者陷入对——的错误理解。

精华阅读:**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2月13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号)为依法惩治强奸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与少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和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与年轻女孩发生..点击阅读

受害者基于错误的理解处置了财产——,而犯罪者获得了该财产。上述四种行为是一个接一个有序的,形成了一个前后紧密相连的因果链。因果关系是明确的,不可逆转,甚至是不可或缺的。此外,作为欺诈的受害者,当他失去财产时,他不会立即意识到他的财产受到了侵犯,因为他是基于错误的理解而“自愿”交付的。夺取的行为是公开夺取。这里的“公开扣押”应理解为利用公共和私人财产所有人和管理人利用他们的不备和意外,公开对财产使用武力,使其他人没有时间抵抗和获得大量财产的行为。但是,没有暴力或暴力威胁来支持公然扣押抢劫罪,否则将构成抢劫。公开抢劫行为体现在这样一个事实上,即它可以从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那里被夺走,或者当财产的所有人没有准备好时,它可以从放在受害者身边并由受害者控制的财产上被夺走。然而,无论情况如何,当受害者受到伤害时,他会立即意识到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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