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5 11:20:04浏览125次
张牟某抢劫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金星子楚4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张某,男。本案于2010年2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
他现在在金山区看守所。精华阅读:戴避孕套强奸不构成强奸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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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控[2010]417号起诉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单一审判,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案件。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公诉机关指控:
2008年6月30日22时2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在枫泾镇杏塔兴信路838号以南20米处,利用被害人张某措手不及之机,从其手中抢走了一部价值584元的夏新A50手机(已归还),并逃离现场。
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也无异议,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刘某和张某的证言、被扣押和返还的物品和文件清单、物品和财产的鉴定结论、居民的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拍摄的赃物照片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件经过等都是确认上述事实的充分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人不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价值584元,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到庭后认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第1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为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2月28日至2010年7月27日;罚款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书面上诉,应提交一份上诉申请书原件和两份副本。
代理法官严旭
2010年6月13日
图书管理员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