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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有什么区别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8 08:55:01浏览62次

强奸14岁以下女孩和虐待儿童可能表现为触摸身体下部、吮吸、拥抱和其他行为,没有必要采取类似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等胁迫手段。

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

(1)行为主体不同。前一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性,后一行为的主体可以是男性或女性。前一行为的主体如果年满14岁就可以构成犯罪,而后一行为的主体要求年满16岁才能构成犯罪。

(2)有无通奸有不同的目的。

精华阅读:**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2月13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号)为依法惩治强奸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与少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和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与年轻女孩发生..点击阅读

前者的目的是强奸14岁以下的女孩,即与她发生性关系。后行为没有这样的目的,它是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和激发一个人畸形和异常的性欲。

(3)行为不同。

前者是通奸,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年轻女孩的行为和年轻女孩发生性行为后的方式表明,除了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淫秽和猥亵行为,都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4)侵权对象不同。

前一法案的对象是一名14岁以下的年轻女孩。后一项法案的目标是14岁以下的儿童,既可以是女童,也可以是男童。在强奸一名年轻女孩之前和之后,犯罪人实施了猥亵行为,如触摸她的下体、让她玩下体、吮吸她的生殖器等。后一种行为被前一种行为所吸收,对于后一种行为,即前一种行为所构成的强奸,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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