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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稀老汉借小百货店多次猥亵强奸幼女被重判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30 13:45:02浏览74次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一名十八九岁的老人利用女儿分辨是非的能力差,以“暖脚”为借口,用现金、食物等手段多次猥亵和强奸几名12岁以下的少女。10月12日,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廷玺有期徒刑12年,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14年。

68岁的被告刘廷喜是旬阳县段家河镇磁沟村的一名农民,他在自己的村子里经营一家小百货商店。2008年9月的下午,村里磁沟小学四年级学生安(女,11岁)放学回家的路上,去刘廷熙的商店买方便面。刘立即关上店门,引诱她到仓库进行强奸。

精华阅读:强奸罪定义与认定标准

强奸的定义和识别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凡犯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将以强奸罪起诉:(1)任何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2)强奸14岁以下的女孩。强奸是犯罪行为。只要犯罪者强奸一名妇女或一名少女,无论强奸的目的是否达到,案件都应立案调查。..点击阅读

事后,刘给了安40元现金。从那以后,刘多次以同样的方式强奸了俺。

同月的一个晚上,慈沟小学五年级学生韩某(女,11岁)路过刘的商店,被刘强奸。之后,刘给了韩某现金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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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的一个晚上,刘以让安、韩、刘(女,11岁)的“暖脚”为借口,先后调戏、强奸三人。

第二天上午,刘分别向安、韩和刘支付了5至10元不等的现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廷玺强奸并猥亵一名12岁以下的女童,构成对儿童的强奸和猥亵。被告以“暖脚”为借口,使用现金和食物等欺骗手段猥亵和强奸了几名12岁以下的少女,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极其严重的有害后果。这种行为应该依法受到惩罚。

宣判后,被告刘廷玺在法庭上表示了自己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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