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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会判刑吗,3名未成年男子轮奸幼女被判刑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6 16:55:01浏览106次

三名未成年男子被判轮奸少女

案例介绍: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三名未成年男子因轮奸年轻女孩被判重刑。

2007年9月3日晚,河池市金城江区的三名未成年男子陆某、河池市一所高中的学生姜某、蔡某在铁路高中附近遇到了14岁以下的女孩赵某及其同伴。陆某向姜某、蔡某提出用毒品引诱赵某实施强奸。在卢玲的建议下,人群开了一个旅馆房间。姜和蔡买了药品和矿泉水,并把它们倒进矿泉水瓶里。赵和其他人被邀请一起打牌和喝水。赵某喝了装满药物的矿泉水后感觉不舒服。陆某离开赵某的同伴后,被迫与赵某发生性关系。后来,姜某还被迫与赵某发生性关系,而蔡某则试图与赵某发生性关系。

同年10月9日,赵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逮捕了姜、蔡。

精华阅读:强奸罪定义与认定标准

强奸的定义和识别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凡犯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将以强奸罪起诉:(1)任何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2)强奸14岁以下的女孩。强奸是犯罪行为。只要犯罪者强奸一名妇女或一名少女,无论强奸的目的是否达到,案件都应立案调查。..点击阅读

同一天,鲁在他父亲的带领下,向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调查结束后,案件移送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金城江区法院认为,陆、江、蔡以打牌、饮水、吸毒等手段强迫与一名14岁以下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三个人轮奸一个年轻女孩将受到更重的处罚。陆某、江某是主犯,蔡是从犯。卢玲自首,认罪,犯罪时不满16岁。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蔡犯罪时不满16岁,江犯罪时不满18岁,认罪态度好,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08年5月20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蔡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宣判后,被告人陆某上诉称自己是初犯,未满18岁。他知道自己的错误,要求从轻处罚。被告蔡某上诉称,虽然他知道其伴侣有强奸受害人的意图,并向其伴侣提供经济援助和便利,但他无意强奸受害人,也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他要求缓刑。2008年7月7日,河池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立案。

9月10日,河池市中级法院查明事实后,裁定一审判决在资格和量刑方面是适当的,审判程序是合法的。法院下达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并下达了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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