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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中英强奸罪的研究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6 20:50:03浏览58次

强奸作为一种自然犯罪,是一种明显违背伦理道德的传统犯罪。任何时候和任何国家的刑法都对强奸有严格的规定,并规定了更重的刑罚。由于民族习俗、道德标准和文化积淀的差异,各国刑法对强奸罪的解释必然会有许多差异。中国和英国的刑法在强奸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都有所不同。本文对两国强奸罪进行了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强奸罪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一、中英强奸罪的立法概况

(一)我国强奸罪立法概述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部刑法直到1979年7月1日才通过,并于1980年1月1日生效。1979年《刑法》第139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任何人与14岁以下的女孩通奸都将被视为强奸,并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了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14岁以下女孩的人将被视为强奸,并将受到更重的惩罚。同时,规定任何人在下列情况下强奸妇女或与女孩通奸,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a)强奸妇女,在恶劣环境下强奸年轻女孩;

(2)强奸妇女或强奸许多少女;

(3)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

(4)两人或多人轮奸;

(五)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此外,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1984年颁布了《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84年《解答》),明确规定了强奸罪的认定。刑法修改后,**高人民法院2000年第《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号(以下简称2000年第《解释》号)、**高人民法院2003年第《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号(以下简称2003年第《批复》号)和**高人民法院2006年第《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以下简称2006年第《解释》号)也规定了认定、定罪和量刑

(2)英国强奸立法概况

在英国,强奸主要由法律规定,如《1956年性犯罪法》、《1967年性犯罪法》、《1976年性犯罪法》和《1993年性犯罪法》。作为一种普通法犯罪,强奸罪的定义在英国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修订后的英国《1956年性犯罪法》规定“男人强奸女人”。《1976年性犯罪法》(修正案)第1条确认了普通法对强奸的定义,该定义在总检察长诉摩根案中得到了上议院的确认。

该条规定,如果一名男子与一名女子进行非法性交,而该女子在性交过程中不同意,则该男子犯有强奸罪。然而,根据《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的规定,这一定义已被《1956年性犯罪法》第1条中的强奸定义所取代,该定义规定:

(1)男子强奸妇女或其他男子构成犯罪。

(2)(a)如果一名男子与另一人发生性关系,而该另一人在性交期间不同意;和

如果该男子当时知道另一个人不同意或对他是否同意采取轻率的态度,这将构成强奸。

总而言之,在我国,强奸罪可以被定义为一名男子通过暴力、胁迫或违背妇女意愿的其他手段强迫与一名妇女或一名14岁以下的女孩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英国,强奸罪可以被定义为男人违背他人(包括男人和女人)意愿进行性交(包括阴道性交和肛交)的行为。

 二、中英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比较

传统观点认为女人永远不能强迫男人做爱。只要男人不自愿,性就不能进行。当然,这并不排除妇女可以构成强奸的教唆者、帮助者和间接主犯。中国和英国对强奸问题都采取了一般的看法,即妇女不能构成强奸罪的主犯。然而,两国在刑事责任年龄上有所不同。

(一)我国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年满14岁的人应当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2000年,第《1956年性犯罪法》号法律规定,任何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如果与年轻女孩发生性关系,将以强奸罪定罪和处罚。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视为犯罪。2006年,第《解释》号法律规定,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可以偶尔与年轻女孩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视为犯罪。由此可见,2006年《解释》的定罪标准比2000年《解释》的定罪标准更为严格,应作为“新法”在实践中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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