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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强奸案件可以不批准逮捕?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7 07:10:03浏览163次

 一、26宗不捕强奸案件证据特征概述

虽然没有批准逮捕的26起强奸案有不同的形式,但它们都有一些相同的证据特征,如下所示:

(1)未捕捉的原因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6起强奸案没有被逮捕,因为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在某些情况下,证据甚至很少。例如,在整个案件中,只有受害者陈述了这一有罪的证据。

(2)犯罪嫌疑人没有一个供认犯罪。在26起强奸案中,嫌疑人不承认强奸,或者声称他们没有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或者在受害者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后者表现为多种形式,如主张它是情人关系、情人关系、通奸关系、或嫖娼行为、强奸行为等。

(3)有罪和无罪的证据大多是一对一的。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持有不同的观点。其他证据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没有或证明力较弱。例如,在王某的强奸案中,陈某称他喝醉后在一家酒店被强奸,而王某辩称陈某自愿打开他的房间并与他发生了性关系。酒店服务员的证词只是证实没有发现异常情况。酒店退房单等文件证据只证实了两人住在酒店的事实。因此,王某的犯罪事实无法得到证实。

(4)直接证据很少,间接证据不构成证据链。绝大多数案件中的直接证据只是受害者的陈述。其他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都是间接证据,证据薄弱且分散,不构成证明犯罪的证据链。

二、导致强奸案件不捕的证据因素分析

不利于定罪的证据因素是未能逮捕26起强奸案的关键,在这些案件中,这些因素在数量上多于有利于定罪的证据因素,或者证明力比后者更强。具体来说,除了缺乏犯罪嫌疑人的有罪陈述外,导致强奸案不逮捕的证据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有正当或者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表现在两者之间存在爱情关系、情人关系或嫖娼、通奸等行为。因此,违背女性意愿的性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前提和基础,这也给了嫌疑人很多为自己辩护的空间。有时,即使有犯罪事实,如果无法获得其他有力证据,嫌疑人也难以据此进行辩护,就很难证明犯罪。在26起未逮捕的强奸案中,许多案件的嫌疑人和受害者都有这种关系。例如,在林被强奸一案中,林和朱原本是恋人,发生过多次性关系。

朱提出分手后,林纠缠不清,扬言要用假手枪自杀。朱假装和解以稳定自己的情绪。在林的要求下,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在本案中,林的威胁和精神胁迫的目的是为了维持与朱的爱情关系,但无法证实性行为也是这样进行的。

(二)未及时报告的。强奸发生后,受害者的正常反应是愤怒或失控,他们通常会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事实上,受害者在事件发生后的深夜或清晨立即报案并不罕见。未能及时报告案件不仅可能由于有关各方的某些关切而被拖延,而且也可能是出于某些不正当目的的虚假报告。因此,未能及时报告案件将被视为定罪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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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于案件报告不及时,即使强奸确实发生,也可能无法得到证实,因为证据无法提取。例如,在的强奸案中,方直到一个月后才报案。案发当天,方的姑姑看到她下半身出血,就把她送到医院治疗。方告诉医生,他的阴部因跌倒而受伤。由于历史悠久,不可能提取方的阴道分泌物。在程强奸案中,李在案发后两个月才报案,物证等物证无法提取。在整个案件中,只有被害人作证反对犯罪,而证人的证词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因此不能确定犯罪

(3)没有暴力或抵抗的证据。这反映在受害者和嫌疑人身上没有伤疤,他们的衣服被撕成碎片。在何某的强奸案中,嫌疑人和受害人都没有受伤,受害人的衣服也没有被撕破。事件发生时,包括受害者姐姐在内的周围所有人都在附近,但受害者没有呼救。在梁的强奸案中,受害人没有喊叫或表现出任何明显的反抗。即使有人进入宿舍问话,受害者也没有大声呼救。在某些情况下,尽管两人都有伤疤,而且受害者还作证说强奸是由暴力和受害者的反抗造成的,但嫌疑人对伤疤的来源有合理的解释。例如,在陈某的强奸案中,受害者的脸部和左臂受伤(法医确认有轻伤),陈某的脸部和胸部被手指抓伤。陈某和受害者保持着准男性和女性朋友的关系。陈认为,这些伤害是由两人之间的一场微不足道的争斗造成的,他的论点是合理的。当然,是否违背受害者的意愿不仅要从表面上看受害者的反抗,还要考虑受害者是否能够反抗和敢于反抗。例如,受害者因恐惧而无法大声呼喊,在嫌疑人的威胁下不敢反抗,因为他的力量不如嫌疑人的身体受到控制时那么强而无法反抗,或者因为他的脸而没有呼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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