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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的赔偿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6 21:45:04浏览98次

强奸案件的赔偿

案例介绍: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强奸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案件。

精华阅读:关于强奸的法律规定

关于强奸的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14岁以下女孩的人将被视为强奸,并将受到更重的惩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a)强奸妇女,在恶劣环境下强奸年轻女孩;(2)强奸妇女或强奸许多少女;(3)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4)两..点击阅读

受害人徐向王要求赔偿2236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2万元。初审法院支持这一主张。这是法院审结的**起强奸案,受害者赢得了精神损害赔偿。

2006年2月11日晚上7点左右,来自灵宝市老城区的8岁女孩徐某在村巷入口处看完灯笼回家的路上,被同村男孩王某强奸。但王某仍未满14岁,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王某不承担刑事责任。这一事件对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创伤。其法定代表人于2006年3月3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经济损失2万元。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不受理刑事案件终结后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绝大多数强奸案件,即使受害人因被告被依法给予刑事处罚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但是,由于本案中的侵害人王某未满14岁,不承担刑事责任,上述相关规定不适用。

精华阅读:戴避孕套强奸不构成强奸罪吗?

戴避孕套不能阻止强奸的发生。根据法律,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男子的目的是强奸妇女,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无法抗拒、不敢抗拒、不知道抗拒的状态或利用妇女的无知和无法抗拒的状态通奸,这就构成强奸,无论男子是否戴着避孕套。相关法律可参..点击阅读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不可侵犯的权利,特别是因为原告是一名少女,被告的行为对她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上述判决是根据受害人的伤害程度、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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