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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刑事拘留的条件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越锦欣 时间:2022-05-14 01:14:15浏览56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和理由。即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

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天;

二是对“在逃犯罪、多次犯罪、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但在实践中,几乎所有案件中,侦查机关都是在近30天后才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现象。

当前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延期有各种原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理由仅限于“特殊情况”和“脱逃、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随意延长;否则就是变相非法超期羁押。但是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仅在彭向处理的案件中就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案情复杂,案情复杂,重要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同案犯在逃,需要出国取证。

2.延期的理由是正确的,但是延期的期限是不合法的。例如,在彭向发生火灾的情况下,由于“特殊情况”延长拘留期限是正确的。根据第六十九条规定,这种情况只能延长一至四天,但侦查机关却延长了五天,明显违法。

3.把延长羁押期限作为变相延长侦查期限的“妙招”。有的案件由于主客观原因,检察院难以审查批准逮捕,所以出于法律原因延长羁押期限。比如一起盗窃案,嫌疑人是外省逃犯,偷了一辆摩托车。事实很简单,证据也很充分。但侦查机关以“在逃犯罪”为由,将审查逮捕时间延长至30日,严重影响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

刑事拘留期限延长制度必须尽快完善,应从两方面完善刑事拘留期限延长制度:

1.在延长羁押决定程序中引入司法审查机制。即在羁押决定程序中,由外部机构或中立的司法机构审查是否存在延长羁押期限的合法情形,以避免前述滥用羁押期限的理由。

2.检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把对延长羁押期限的监督作为侦查监督的重要内容。例如,彭向曾两次以“延伸违法理由”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并责成公安机关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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