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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羁押时间是否计入刑事拘留期限,外地临时羁押算作拘留时间吗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白山集 时间:2022-05-14 04:34:16浏览152次

2013年11月15日11时许,钱某将其黑色奥迪A6轿车停放在宿迁市宿豫区豫园小区门前,犯罪嫌疑人、张趁车主离开之际,从车内盗走现金、香烟等财物。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于当日立案,锁定、张为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网上追逃。同年12月2日,张逃往浙江台州时被当地警方抓获。当天被临时羁押在浙江台州路桥区看守所。2013年12月6日,张被押解回宿迁。当晚23时许,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宿迁市看守所。12月7日9时,公安机关将拘留情况告知嫌疑人家属。

[不同意]

第一种意见是,异地羁押的期限不应计入拘役期限。本案刑事拘留期限应从2013年12月6日、张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时算起。公安机关应当在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遵守法律。

第二种意见是,异地羁押期限应当计入刑事拘留期限,本案羁押期限从2013年12月2日起计算。12月7日,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家属通报拘留情况,超过了“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法定时间,属于违法行为。

第三种意见还认为,本案羁押时间应从2013年12月2日起计算,异地羁押的期限计入拘役期限。但和张被异地逮捕,依法关押在不同的看守所,妨碍了侦查工作。2013年12月6日他们被带回宿迁看守所后,情况就消失了。公安机关应当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的24小时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作者观点]

我同意第三种意见。原因如下:3360

首先看刑事拘留的目的。羁押是公安机关在法定紧急情况下,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暂时剥夺应当逮捕的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刑事拘留的重要属性之一,不同于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在浙江省台州市被当地警方抓获,暂押于该市路桥区看守所。他们的人身自由明显被剥夺了,所以刑事拘留的时间应该从这个时间算起。另外,押解过境的过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因此,刑事拘留期间应包括旅行时间。

其次,看刑事拘留的程序。关于刑事拘留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明。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的人送到看守所羁押,并且不得超过24小时。”本案中,案发地公安机关立案后,发现、张两名犯罪嫌疑人在逃,立即对其出具拘留证,并在网上公布其基本信息和拘留证。2013年12月2日,犯罪嫌疑人潜逃至浙江省台州市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当地公安机关凭网上下载的拘留证,宣布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并在24小时内将其送至看守所。这个程序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程序。

最后,关于刑事拘留后通知家属。《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的人送到看守所羁押,羁押时间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非是im

“异地羁押”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役、逮捕。“异地羁押”从来不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也不是独立的强制措施,只是执行刑事拘留的一种手段。因此,异地羁押必须以羁押为基础,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司法原则。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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