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事常识作者:卫惜萍 时间:2022-05-14 05:00:17浏览135次
一、拘留的适用机关、适用情形
适用的拘留机关和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拘留(《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1.正在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
2.被害人或者亲眼看到的人指认他犯罪;
3.在一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脱逃的;
5.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的;
6、不讲姓名、住址,不明身份;
7.有脱逃犯罪、多发性犯罪、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
(2)检察机关在上述第四种和第五种情形下,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应特别强调:
1.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因为法院直接受理的都是自诉案件,没有紧急情况;
2.检察院有决定拘留的权力,但要交给公安机关执行。
二、拘留的程序
1.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明(凭证);
2.执行拘留不得少于两人;
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到看守所羁押,并且不得超过24小时;
4.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可能妨碍侦查的情形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在妨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5.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被拘留的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
6.公安机关执行异地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长决定,交付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三、拘留的期限(刑诉法89条)
(一)拘留期限的计算方法
羁押时间=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间,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时间。
(2)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
1.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当在3日以内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2.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1至4日;
3.对在逃犯罪、累犯、团伙犯罪的主要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必须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上述三种情形,是指公安机关必须在羁押后的第三日、第七日或者第三十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
(三)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时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时,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最长期限为7日。
(4)计算
1.一般来说,最长滞留时间为10天(3 7);
2.特殊情况下为14天(347);
3.逃犯犯一次罪、多次罪或团伙罪需要37天(30 ^ 7)。
(5)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检察院不适用第三羁押期限,即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羁押时,一般为14日,最长为17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