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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期限如何计算 司法解释,拘留时长计算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谷力夫 时间:2022-05-14 05:50:15浏览125次

一、拘留期限如何计算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拘役按日计算,期间的起算日不计入期间,即自期间起算的次日。该期限在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到期。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起算,届满日为4月4日;拘役延长4日的,届满日为4月8日;如果刑事拘留延长至30日(即4月4日至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所以到期日为5月1日。

2.旅途时间是否要从滞留时间中扣除?是否应该计算旅行时间?羁押期间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旅途时间不应算作刑事拘留时间。原因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时间不包括行程时间。

第七十九条第三款所称“法定期间不包括在路上的时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诉讼文书,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邮寄诉讼文书,公安、司法机关之间在路上传递诉讼文书所用的时间;公安机关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扣除讯问告知期间在路上的时间。另外,从立法精神来说,拘留、逮捕本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的过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因此,在计算拘留和逮捕的期限时,应当包括押送的路程时间。

3.拘留期限届满日是否为法定节假日,应当顺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应当至羁押期限届满之日,不得因节假日延长羁押期限。

4.羁押期间,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犯罪行为,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从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该条的适用,需要把握一点:侦查期限从“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开始,而不是从“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开始。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为: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自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发现其他重要犯罪的,侦查羁押期限从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但是,在羁押期间,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其他重要犯罪,侦查羁押期限不能重新计算。

5.论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的抵销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能否相互抵销,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对于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先撤销行政处罚,再转为刑事案件。符合《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后原行政案件如何处理的电话答复》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刑事拘留条件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治安拘留的性质不同于刑事拘留。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的行政处罚措施,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危害社会而对其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治安拘留的时间不能扣除刑事拘留的时间。

至于刑事案件可以

2.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3.是否涉嫌触犯刑律,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调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不予立案;认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交对口检察院。建议先提起公诉,然后由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不构成犯罪的,退回侦查机关,此时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会向对口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决是否构成犯罪。调查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二、被公安机关拘留需要坐牢吗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有必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填写《刑事诉讼法》,注明相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公安部关于对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决定,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立即办理拘留手续。根据我国法律,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呈请拘留报告书》,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拘留。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的,执行员应当在拘留凭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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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拘留期限如何计算以及被公安机关拘留需要坐牢吗。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我国拘留有哪些一些程序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找五六懂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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