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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的规定,刑事诉讼法拘留法条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员向露 时间:2022-05-14 11:44:17浏览152次

(一)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

(二)被害人或者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本人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脱逃的;

(五)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的;

(六)不说出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脱逃犯罪、多发性犯罪、团伙犯罪等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明。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内将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点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

对脱逃、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批时间可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批准逮捕书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对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审查,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和控告代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请的律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将与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有关的法律文书和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在核实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拘留证,并立即派员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因情况紧急,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先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立即办理拘留手续。

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执行回执送交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犯罪嫌疑人。除阻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拘留的原因和地点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不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执行情况和不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理由通知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在人民检察院撤销拘留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新的情况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决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报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犯罪嫌疑人不说出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拘留期限从查明其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也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第页]

需要确认外国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应当按照我国与犯罪嫌疑人自称为国民的国家签订的有关司法协助条约、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通过外交途径、国际刑警组织渠道查明。如果确实无法查明或者有关国家拒绝协助,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终结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根据其自报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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