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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立案可以刑事拘留吗,没有被刑事拘留的属于什么的案件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郦鸿博 时间:2022-05-14 12:50:18浏览51次

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审判的顺利进行,即及时揭露和确认犯罪,而采取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措施。刑事拘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其适用条件是:

(1)羁押的对象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法定紧急情况之一。至于什么是紧急情况,《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公安机关拘留和人民检察院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第61条采用列举法,规定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可以拘留:1。罪犯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2.被害人或者亲眼看到的人指认他犯罪;3.在一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脱逃的;5.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的;6.身份不明不告知真实姓名和住址;7.有脱逃犯罪、多发性犯罪、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也有权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脱逃的;2.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有时会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以解决在特殊情况下来不及立案而必须立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问题。但是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也就是说,不立案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吗?在这个问题上,调查人员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立案,就不能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理由: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程序,标志着案件只有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轨道,才能开始侦查和审判活动。强制措施作为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保证侦查、起诉、审判顺利进行的一种方式,在刑事诉讼开始之前是不能使用的,否则就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实际上就是非法拘禁。对于任何可能涉嫌犯罪的正常人来说,都是人身威胁,是滥用国家权力的表现。尽可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某些紧急情况可以先行拘留,但这里的“先行”是指没有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无证拘留,而不是在立案前拘留。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不立案,可以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原因如下:1。刑事拘留作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不仅保证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保证了刑事诉讼的启动。从时间上看,立案是诉讼的一个阶段,而不是一个瞬间就能完成的举动。刑事诉讼是从立案开始的,但初查和立案前侦查是立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离不开刑事诉讼。简单地把是否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唯一标准,是一种机械的理解。2.《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先行拘留的对象和适用条件,是为了解决特殊情况下来不及立案的实际需要,但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必须立即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这里的先行羁押不仅指先行羁押,也指先行立案。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因此,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办案的实际需要来看,都应当允许侦查机关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立案前羁押的处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 (一)案件本身因紧急情况的特殊需要不得不无证拘留的,拘留后应当立即办理补证手续; (2)同时申请批准立案; (三)不准停止案件调查,不准采取强制措施后久拖不决。

我同意第一种观点。不立案的,不能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我认为,这个问题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从刑事诉讼理论来看,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五个常见程序。它是立案的初始程序,也是刑事诉讼的必要程序。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能随意超越或颠倒任何诉讼阶段。前一个诉讼阶段的任务完成后,才能进行下一个阶段的诉讼活动。从第82条第1项《刑事诉讼法》“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进行的专项侦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可以看出,包括拘留在内的强制措施是一种辅助侦查手段,只能在侦查过程中使用。不立案,就不能有侦查,就不能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二是从法律依据上,《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立案前初查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有本规定第一百零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犯罪嫌疑人被带到公安机关后,应当立即办理合法手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来不及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先拘留,不是指立案前先拘留,而是在办理拘留相关手续前先拘留。

因此

,没有立案的,不能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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