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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是司法行为吗,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三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辜又亦 时间:2022-05-14 13:40:16浏览110次

第一,性质不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的限制短时间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没收违法所得和财产、罚款、拘留。由此可见,《民法通则》规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国家名义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进行短期限制的一种强制处罚方式。这是民事制裁中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两种拘留,虽然都是在一定时间内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但性质完全不同。根据这两种拘留的不同性质,我们可以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称为强制措施的拘留,而将民法通则规定的拘留称为民事制裁的拘留。

第二,特点不同

强制拘留的主要特征是排除性。也就是说,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是以该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为前提的。适用拘留是人民法院为制止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排除影响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障碍,教育行为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的最严厉的强制手段。民事拘留制裁的主要特征是其惩罚性。即民事制裁措施是以行为人在诉讼前已经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干预民事活动,惩罚严重违法行为人的一种强制处罚措施。

第三,目的不同

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措施,旨在通过拘留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有效消除人民法院履行职责的障碍。为了防止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不断发生和蔓延,维护诉讼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不至于中断。拘留作为一种民事制裁,是国家司法机关打击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武器。其目的是通过拘留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肇事者,严厉打击和惩罚非法行为。为了保护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的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并以此教育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从而减少和防止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稳定社会和大局。

第四,对象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和第106条,可以对所有扰乱民事诉讼秩序的肇事者采取强制拘留,没有具体的对象。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包括参加群众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阻挠民事诉讼,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拘留。拘留的民事制裁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不能任意扩大。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号(以下简称《审判意见》)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制裁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当事人,不包括案外人,其适用范围小于拘留强制措施。而且拘留作为一种民事制裁手段,只能适用于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法律明文规定可以适用的情形。

五、根据不同

强制拘留是根据诉讼法作出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01、102、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23、1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规定的几种情形。至于民事制裁的拘留,根据《民法通则》和《审判意见》,人民法院在适用拘留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应当根据实体法的相关规定拘留犯罪人。

第六,术语不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妨害民事诉讼的人的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民事制裁拘留民事罪犯的期限。《试行意见》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拘留制裁的适用以实体法为基础。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法律规定优于司法解释的原则,拘留期限作为一种民事制裁,如果拘留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了具体期限,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缩短或延长。法律只规定民事违法行为人可以拘留处罚,没有规定具体期限的,应当按照审判意见规定的期限处罚。

七。可以提前去掉差价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拘留后仍应当坚持说服教育。羁押期间,被羁押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羁押。但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据实体法被羁押后,不能因为被羁押人承认错误而提前解除羁押。这种差异是由两种羁押的不同特点决定的。根据程序法强制拘留的主要特征是排斥。被羁押人承认并改正错误,说明民事诉讼的障碍已经排除,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因此,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提前解除羁押是正确的,也是必要的。实体法下的民事拘留制裁。

,是以被拘留人具有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为前提的,且这种行为往往已经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其主要特征是惩罚性。因此,不能随行为人被拘留后认错态度而改变拘留期限,不得提前解除拘留。

八、法定手续不同[page]

作为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民事制裁手段的拘留,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或惩罚措施,适用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因此,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和试行意见第62条、第163条均规定,拘留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但是,由于两种拘留的性质、目的和特征不同,两者的法定手续也存在差异。其具体表现在: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实施民事制裁拘留前,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报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如果发生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又来不及请示院长或无法与院长联系时,根据适用意见第116条规定,可以先行拘留。在采取拘留措施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九、复议程序不同

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被拘留人对拘留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试行意见第62条、第163条则规定:被制裁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从上述规定可见,申请复议是被拘留人的权利,只能申请复议一次是适用拘留的法定程序。但是,两者在申请复议的程序上又有显著的区别:第一,被拘留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不同。对民事制裁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为十日。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为三日。第二,复议期间,拘留决定的执行效力不同。民事制裁的拘留决定,复议期间,暂不执行。即无论被制裁人申请复议与否,在申请复议期限内(十日),拘留决定暂不执行;被制裁人申请复议的,在上级法院作出复议结论前,拘留决定仍暂不执行。而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所作的拘留决定,一经宣布,立即执行;复议期间,仍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如果上级人民法院经复议认为原拘留决定不当,依法改变拘留的期限或者撤销拘留决定的,则应依复议后的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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