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事常识作者:包夏烟 时间:2022-05-14 14:20:17浏览93次
刑事拘留的结果包括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侦查和释放。对于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在羁押期间不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如果案件被驳回或不应被拘留,释放。
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临时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羁押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是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一。至于什么是紧急情况,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公安机关拘留和人民检察院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采用列举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一)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
(2)被害人或者亲眼所见的人指认他犯罪。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脱逃的。
(5)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的。
(六)不说出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脱逃犯罪、多发性犯罪、团伙犯罪等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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