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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拘留的时间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姚惜文 时间:2022-05-14 14:42:16浏览121次

中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

被拘留者需要

逮捕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进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并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在逃犯罪、多次犯罪或者结伙犯罪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司法实践中对上述规定有不同的理解。 第一,刑事拘留最长拘留时间是3 4 30 7=44天。 第二,认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可以是30天,之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所以审查逮捕的期限不属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范围。

检察机关应当重新采取强制措施。实践中,检察机关没有再次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仍处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状态,是对其刑事拘留效力的非法延长。 第三,认为拘役的最长羁押时间是30 ^ 7=37天,因为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执行不逮捕决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二是执行逮捕决定,羁押犯罪嫌疑人。

直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七日时间应当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有效范围内,检察机关无需再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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