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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刑事拘留,什么叫刑事拘留呢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嘉夏真 时间:2022-05-14 15:14:16浏览123次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并执行的刑事拘留。羁押期限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分别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累计时间计算。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1至4天。所谓特殊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或者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难以在3日内报捕。对脱逃、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批时间可延长至30日。显然,3天或7天内很难查清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延长至30天,以满足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批准逮捕书后,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并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对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天。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综上所述,一般来说,刑事诉讼中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对脱逃、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最长羁押期限为37日。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交付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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