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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程序怎么走,刑事拘留程序性突出案例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彤雯阎 时间:2022-05-14 16:04:17浏览57次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当向被拘留人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并宣布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扣留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必要时,被拘留者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不出示拘留证拘留,或者先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根据《拘留证》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执行异地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拘留后,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将拘留地点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但阻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除外。妨碍侦查的情形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可能逃跑、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相互勾结,形成攻守同盟;其他犯罪有待查证且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是,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如果在24小时内没有通知,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上注明原因。不能通知的情形包括:被拘留人不告知真实姓名和住址;被拘留者没有家庭或工作单位;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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