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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北晴霞 时间:2022-05-14 17:00:18浏览128次

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传唤(某人)拘留

传唤、拘留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等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请的律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不超过十二个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移交公安机关执行。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方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发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缴纳后,将相关法律文书、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发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公安机关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移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核实保证人和担保人的身份及相关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执行。

被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取保候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取保候审执行情况报告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所属的县级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向其所属的县级公安机关报告,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人民检察院

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取保候审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并在执行后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五日以内,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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