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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了解“拘留”?——你何时可能被依法临时限制人身自由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前子平 时间:2022-05-14 17:04:16浏览78次

目前,除了司法强制措施(包括刑事拘留、民事司法拘留等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指行政拘留)以外,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主要规定在行政法中。这些措施有一个共同的法律特征,就是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受行政处罚法的限制。在法律上,它们是行政强制措施。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内容、期限和地点,可以分为紧急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教育改造行政措施。众所周知,后者包括劳动教养(针对不触犯法律、犯有轻微错误的人,最长三年)、劳动教养(针对从事人类最古老职业之一的妇女及其顾客)和劳动教养(针对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但因年龄等原因未受到刑事追究的未成年人)。

本文论述的是紧急行政强制措施。

紧急行政强制措施,也可称为临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防止社会危险性或者防止特定对象逃避法律制裁而对其采取的法律约束或者留置措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紧急行政强制措施有很多种。共有以下七种类型:

1.限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二条规定:“醉酒的人对自己有危险或者威胁他人安全的,应当将其约束到清醒为止。”第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2.拘留、讯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当场讯问、检查涉嫌犯罪的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带至公安机关,拘留48小时,接受进一步讯问。

3.强制驱散: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条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可以强行带走,并依法予以拘留; 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限制人员在特定区域、时段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十七条规定,经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对严重突发事件实施现场控制,人民警察可以强行驱散,并将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4.海关扣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海关有权在海关监管区域和海关附近的沿海、边境地区检查走私嫌疑人的尸体;经专员批准,可以拘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并移送司法机关,拘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5.戒严令下的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条规定:“在戒严期间,为了保障戒严的实施,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可以依照本法对戒严地区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作出特别规定。”根据该法第23条,戒严执勤人员有权拘留违反宵禁的人,直到宵禁在早上结束,并有权检查他们的身体。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戒严执勤人员可以采取强制驱散、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等措施。

6.强制遣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在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起或者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将其强制遣返居住地,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7.紧急拘留: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拘留”一词的含义极其复杂。除了上面提到的三种常见类型,即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拘留、作为民事强制措施的拘留和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拘留之外,还有一种很少使用的拘留,即紧急拘留。由于这种拘留很少使用,人们往往忽视它的存在,或者将其与作为治安行政处罚的拘留相混淆。事实上,紧急拘留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与其他三种拘留有很大不同。创设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第27条规定,对于违法的集会、游行、示威,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现场人民警察负责人有权责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立即拘留拒不服从的人。 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在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或者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公安机关有权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两种情况下的拘留不属于行政处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8条规定,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27条立即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经具结悔过,可以释放;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这一规定表明,拘留本身不属于“追究法律责任”,只是一种追究法律责任的紧急行政强制措施,因此不属于行政处罚。此外,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精神,紧急拘留也被排除在“治安行政处罚”之外,即紧急拘留不能像治安拘留一样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七项紧急行政措施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即时性。这些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很短,最长为48小时。强制驱散措施的时间只有一瞬间,戒严拘留的时间只有一个晚上,约束措施的时间只有几个小时。治安拘留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最长可达15天,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强制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最长可达1至3年。二是无证。采取这些措施在法律上不需要事先批准程序,执法人员依靠他们的工作

证件即可实行,留置盘查和海关扣留两种措施在需要延长时才须办理批准手续。无论行政处罚还是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均须事先办理正规的法律文书。 第三,预防性。这些措施的目的是预防相对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防止事态扩大。行政处罚的目的首先是“处罚”,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它们是以前行为的法律后果,而紧急行政措施的目的则在于控制正在发生的行为。 第四,不羁押。尽管这些措施都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但是,并不采用羁押的办法,换句话说,这些措施不在监管场所执行,而是因地制宜,一般而言,除了强行驱散以外,其他措施都在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内实施。另外,紧急行政措施的主体除了海关可以扣留走私罪嫌疑人以外仅限于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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