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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拘留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异地执行拘留程序规定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鄂冬灵 时间:2022-05-14 18:20:17浏览107次

民事案件执行中,禁止异地羁押。

一般上级法院决定“交叉执行”的案件,并不是没有能力执行,而是被执行人在当地有一些盘根错节的联系,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法院判决的执行难度越来越大,最后变成无法执行。上级法院之所以能判决“交叉执行”,是基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实质是改变执行案件的管辖。在目前“交叉执行”的情况下,如果不允许人民法院异地羁押在押人员,法律的威慑力和执行效果将大打折扣,甚至会再次浪费司法资源。

程序法关于管辖权的具体规定,意在体现国与国之间的国家主权原则,而在同一国家(或地区),意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维护诉讼秩序。在一个案件中,一旦通过法定程序确定了管辖权,即使法院事实上没有管辖权,当事人也必须无条件服从。这在审判阶段尤为明显。如果考察其法律内涵,则是法院权威原则与管辖权属地属人原则交叉的综合体现。笔者认为,在“交叉执行”的过程中,一旦上级法院决定“交叉执行”某一案件,就意味着该案件升级为执行,由接受移送的下级法院而不是决定“交叉执行”的上级法院行使管辖权。在“交叉执行”过程中,虽然具体办理案件的下级法院多为基层人民法院,但行使的是上级法院、中级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4条、第115条中的“本地区”和“局部地区”应当理解为作出“交叉”执行决定的上级法院在扩大解释中的管辖范围内的“本地区”和“局部地区”。但为了操作的方便性、实用性和安全性,在总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异地羁押特别审批程序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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