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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情形有哪些,刑事拘留法定情形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荣德明 时间:2022-05-14 18:36:18浏览73次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准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 (二)被害人或者现场证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本人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脱逃的; (五)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的; (六)不说出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脱逃犯罪、多发性犯罪、团伙犯罪等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决定,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脱逃的; (2)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1998年5月14日修订)

第一百零五条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拘留: (一)正在准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 (二)被害人或者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本人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脱逃的; (五)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的; (六)不说出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脱逃犯罪、多发性犯罪、团伙犯罪等重大嫌疑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8月28日)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因情况紧急,可以先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立即办理拘留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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