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事常识作者:犁之玉 时间:2022-05-14 18:54:17浏览53次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贿赂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唆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责令保管的财产,转移被冻结的财产的;
对 (四)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不满十五日的。被拘留的人应当由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羁押。羁押期间,被羁押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羁押。因此,拘留只能在上述情况下适用。经查证,当事人确实无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以不予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