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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转刑事拘留的程序,刑事拘留的程序规定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昝暖暖 时间:2022-05-14 20:06:17浏览150次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当向被拘留人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发的《拘留证》号拘留证并宣布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表明被拘留人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不出示拘留证拘留或者先拘留后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根据《拘留证》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拘留后,除阻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以外,决定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将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点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妨碍侦查的情形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可能逃跑、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相互勾结,形成攻守同盟;其他尚未查证属实且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犯罪等。但是,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如果在24小时内没有通知,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上注明原因。不能通知的情形包括:被拘留人不告知真实姓名和住址;被拘留者没有家庭或工作单位;等等

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被拘留的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且出具释放证明。对于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及时审问的目的是:

一是及时收集证据,防止在押人员形成反侦查的心理准备,给侦查活动带来困难;二是防止可能出现的不应当拘留的情形,包括未发生犯罪行为或者被拘留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虽有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虽然有犯罪行为,但不是被拘留者所为;犯罪是被羁押人所为,但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羁押条件,不需要羁押的。不需要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

经讯问认为,对依法需要逮捕的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限内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法定羁押期限已过。释放后可能继续危害社会或者妨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应当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羁押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是上级NPC代表的,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公安(检察)机关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是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也可以委托同级公安(检察)机关报告;被羁押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县级公安(检察)机关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是二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不得遗漏手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是本辖区以外的人大代表的,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同级公安(检察)机关执行报告。刑事拘留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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