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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厉雅安 时间:2022-05-14 21:28:17浏览109次

明确规定了刑事拘留的对象、条件、程序和拘留期限,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定、程序和期限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的现象经常发生,导致拘留权被滥用,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二、将刑事拘留时间延长至30日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的,对在逃犯罪、多次犯罪、团伙犯罪的主要嫌疑人审查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然而,在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嫌疑人既不是逃犯,也不是惯犯,更不是团伙罪犯。由于其他因素的干预,嫌疑人在被逮捕或解雇之前也要被拘留30天。如戴妨害公务案,其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因公安机关未依法严格执行公务,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三、不符合法定拘留条件的,也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批准逮捕,不构成犯罪的,撤销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两者缺一不可,即有证据证明被拘留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有证据证明被拘留人的行为符合七种法定情形之一。但是,有的办案人员根本不考虑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七个条件,只要有犯罪嫌疑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而忽视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定强制措施的适用,导致刑事拘留过重、过久。如张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不符合刑事拘留的法定条件,被刑事拘留。30天后,张家人交了2万元罚款,被取保候审。

针对刑事拘留适用中的种种误区,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完善执法:

1.公安侦查人员要进一步强化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严格依法办案,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努力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转变执法观念,坚决摒弃“多拘留几天不算什么”的错误观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责任心,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第二,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建立严格的拘留审批制度。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批准拘留前,应当认真听取案情汇报或者书面审阅案卷,严格控制拘留。二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以延长羁押期限、撤销案件、变更释放强制措施、转为行政处罚的案件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纠正办案质量不高的问题。三是建立错误逮捕的责任追究制度。公安机关应根据刑事拘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对作出错误拘留决定的领导和主办者给予必要的责任追究,有效遏制刑事拘留权的不当适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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