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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时间如何计算,刑事拘留的期限如何计算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赏鸿宝 时间:2022-05-14 22:14:18浏览117次

我想问两个问题:1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可以先行拘留,但案件尚未立案,犯罪不跨地区,不适合拘留、传唤。犯罪嫌疑人被抓,带回公安机关的时间是多少?第64条规定,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一般在工作中,通过侦查确定一个嫌疑人时,并不是每次都能抓到被抓的人。所以现场没有拘留证抓人。我该怎么办?

杨同志:

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从执行拘留之日起计算。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的时间已经使其人身自由,应当计入羁押期限。根据《刑诉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填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执行过程中,被拘留人必须出示《呈请拘留报告书》,并被责令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并按手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对符合法定条件,因紧急情况不能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合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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