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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未遂罪的构成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5 11:42:24浏览104次

表面上看,一些纵火案件是焚烧衣服、家具、农具和其他小资产。事实上,衣服、家具、农具和其他物品被用作引火材料,其意图是通过焚烧衣服、家具、农具和其他物品来焚烧上述主要公共和私人财产。这种情况应该作为纵火罪来处罚。因此,在确定纵火罪时,应注意区分点火对象、点燃对象和目标对象,即纵火目标对象。

纵火一定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如果实施纵火,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也不构成纵火罪。情节严重,需要处罚的,将确定什么构成犯罪。

3.主要元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犯罪对社会危害很大,该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年满14岁但未满15岁的人,不得被判处死刑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纵火会引起火灾并危及公共安全,并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故意的,就不构成纵火罪。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因个人利益得不到满足而放火,因不满批评和惩罚而放火,因愤怒报复而放火,因毁灭证据而陷害他人,因爱情关系破裂而放火,因家庭冲突加剧而放火等。无论动机是什么,都不会影响纵火罪的成立。然而,弄清纵火的动机是正确判断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关键。

根据《刑法》**百一十四条**款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任何人故意放火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侦查。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于2001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条例,规定任何人故意纵火焚烧森林或其他森林火灾,都必须立案。

1、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二)对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等基本生活资料被烧毁;

4、造成森林火灾,林地面积超过2公顷为重大案件,或者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超过10公顷为特别重大案件;

5.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本条和《**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5条规定的“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完成林地”和“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我相信每个人都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认识到纵火罪的既遂和未遂。纵火罪的既遂和未遂的标准不是犯罪目的是否达到,而是行为是否符合所有的构成要件。关于纵火未遂的构成,这里介绍五六懂法网的小版本。我希望这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五六懂法网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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