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对于一些犯罪方法简单、主观罪过轻微的青少年罪犯,在申请缓刑后,应该给予更多的照顾和教育,以便他们能够在学校、家庭或工作中受到考验。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少年犯在缓刑期间没有得到特殊照顾和教育。他们中的一些人在社会上受到歧视,一些人被其他人拉拢,继续游荡和犯罪。学校和家庭没有吸取教训,而是加强了纪律。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也没有协助有关单位和人员制定帮教措施,也没有及时回访指导他们教育未成年犯。未成年犯在缓刑期间的表现并不理想,累犯因素也不排除在外。
3、缓刑案件执行减刑制度的较少,鼓励机制不健全。
在缓刑案件中,由于罪犯没有被拘留,无论罪犯在缓刑期间表现如何,都很少被减刑,这不利于鼓励罪犯积极改造。惩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的功能,更重要的是教育的功能。教育功能的实现不仅体现在罪犯不再犯罪,而且体现在罪犯的人生观得到了提高,其道德行为水平得到了提高。除了不犯罪,他们还应该成为一个注重社会道德的人。
在缓刑期间,表彰和鼓励那些表现好、能够改过自新、乐于助人、受到群众赞扬、通过减刑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无疑将对罪犯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为其他缓刑犯树立一个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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