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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不参与

来源:敲诈勒索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8 08:02:02浏览155次

[案例]:

2005年3月22日下午2时许,一直怀疑妻子有婚外情的刘发现妻子打扮后出门,便偷偷跟踪妻子到一家酒店。当她看到自己在服务台登记了506房间时,她开始怀疑起来,即在监视的同时,她打电话给她的朋友王和胡(两人都在逃亡中),说他们急需帮助,并告诉他们赶紧去宾馆。王和胡赶到后,刘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他们,三人决定一起去抓奸犯。他们一起敲开506房间的门,发现刘的妻子和张在房间里。然后,他们以没有正当关系为由,殴打张,使他受轻伤。刘还问张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张甚至说对不起刘,并提出赔偿刘一万元。刘说至少要拿5万,逼着张写了5万的债。张被迫写下“今日欠刘5万元”,欠款日期为3月22日。

写完借条后,刘开车带着妻子出了酒店,在酒店登记了另一个712房间,让王和胡护送张到712房间,而他则住在506房间,并要求张收取5万元现金,送到506房间。张到了712房间,打电话给同事,说有急事需要5万元,请同事将钱送到宾馆506房间。小马筹了四万现金,送到酒店506房,交给刘。拿到钱后,刘来到712房间,说一切由一个人负责,让王和胡离开酒店,并拘留了张本人,敦促他补足余额1万元。张又打电话给他的朋友,让他把钱送到宾馆的712房间。离开酒店后,刘的妻子担心刘会把事情闹大,于是她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给刘打了电话。刘当场被抓。

【意见分歧】: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如何定性被告人刘的行为,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理由是:被告人刘等人在夺取第三人张的隐私后,为了非法取得张的钱财,限制张的人身自由,强迫张交出钱财谋取私利。由于张被被告刘等人控制,为了保全自己的名誉,不得不向同事们求助借钱给被告刘。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在第三人张与他发生私事时,要求第三人交出他的钱,并将张带到他指定的另一个地方,限制张的人身自由。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刘以非法获取张钱财为目的实施绑架。对这种行为的理解在刑法理论上应视为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或者结果违反其他犯罪。根据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一般采用从重罪中吸收轻罪的原则。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绑架罪的量刑起点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的起点是管制,最高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之下,绑架比敲诈勒索要重得多。因此,根据重罪和轻罪的处理原则,被告人刘的行为应认定为绑架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被告人刘以捉奸为名暴力殴打第三人张,致使张受轻伤。被告人刘殴打张后,逼迫张交出5万元钱。客观上,被告人刘从张处非法获得4万元,另1万元为未遂。因此,被告人刘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一、正确理解被告人刘在某房间内将张夫妇抓获时对张的暴打。从本质上讲,对被告人刘的暴打完全是愤怒所致。殴打后,被告人刘没有立即要求张将钱交给他。因此,这与抢劫罪中利用现场暴力非法取得财物有本质区别。二、被告人刘提出如何解决问题时,张首先做了一个礼物,提出给被告人刘一万元作为个人和解,但被告人刘提出至少给五万元作为个人和解。为了保全自己的名誉,张被迫同意给被告人刘5万元。因此,被告人刘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至于张被王、胡带到另一个地方,限制了张的人身自由,被告人刘在此行为中的目的不是绑架张,而是要求张履行其“借条”的承诺,以达到非法取得5万元的目的。这一点可以从张的电话里得到证实,他跟同事借钱,说很急。因此,被告人刘的行为只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估]

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与绑架的区别:敲诈勒索以威胁或者威胁的方式迫使被害人交出财产,而敲诈勒索绑架则以绑架他人、限制其人身自由、杀害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等方式威胁被绑架人的亲友交出财产。正是因为绑架罪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刑法将绑架罪列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适用的起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敲诈勒索的数额没有限制。敲诈勒索罪只对被害人的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而不像绑架罪那样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所以刑法将其列为侵犯财产罪,比绑架罪轻很多。被罚33,354个起点控制。最高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大量”勒索财物是本罪的必备要件。

敲诈勒索与抢劫的区别:敲诈勒索与抢劫,在威胁方式、内容、非法利益、期限、对象等方面是不同的。 第一,从内容上看,敲诈勒索罪只是以暴力伤害被害人及其亲属,或者以暴露被害人隐私、破坏其财产等方式威胁、胁迫被害人,迫使被害人自愿交出财产。抢劫是用暴力胁迫,当场抢劫,遇有反抗或排除反抗时使用暴力。二是从方式上看,敲诈勒索罪可以直接针对被害人实施,也可以由第三人间接实施;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威胁主要通过语言表达,而暴力或暴力威胁则直接针对抢劫中的被害人进行。 第三,从期限上看,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是被害人当时可以放弃威胁,但事后往往以同样的“理由”继续实施威胁的内容,获得的财物可以当场获得,也可以事后获得;在抢劫罪中,除了先实施暴力排除障碍外,暴力威胁是指如果被害人不交出财物,威胁的内容将立即当场付诸实施,并当场取得当时的财物。 第四,从客体来看,敲诈勒索不限于被害人或者其在场的亲属,还包括其他不在场的人,而抢劫威胁的客体只能是被害人或者其在场的亲属。敲诈勒索的内容虽然比抢劫罪宽泛,但主要是对被害人的心理威胁,人身伤害程度相对较轻,时效相对较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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