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敲诈勒索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8 20:20:04浏览131次
粤高发[2000]35号
省内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市、县公安局: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1号《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0年5月17日发布。《规定》确定了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两个量刑等级的起止标准,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上述两个数额的具体执行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经研究,我省将划分为三类地区和两个等级来掌握实施的具体额度标准:
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敲诈起点2500元;巨额起点2.5万。
22类地区有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敲诈起点2000元;巨大的起点是2万元。
第三类和第三类分别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敲诈起点1500元;巨大的起点是15000元。
4.广东铁路运输法院办理敲诈勒索案件数额的确定标准,参照一类地区标准掌握。
请仔细遵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