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如何认定

来源:敲诈勒索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8 20:30:04浏览135次

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

(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威胁或者威胁方法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只使用威胁或恐吓,受害人没有恐惧,所以不交出财产;或者被害人虽有恐惧心理,但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未遂。

(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从字面上看,“威胁”不仅是抢劫的手段之一,也是敲诈勒索的基本行为。然而,其威胁的具体内涵是不同的:

(1)从威胁的方式来看,直接在被害人面前发出抢劫的威胁;勒索威胁可以亲自发出,也可以通过信件、电话或第三方传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来看,抢劫的威胁是不交出财物,当场就实现威胁的内容;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表现为,如果请求不被接受,威胁的内容将在未来某个时间实现,但当场实现的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3)从威胁的内容来看,抢劫的威胁是杀人、伤人等人身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更为广泛,包括伤害他人或破坏财产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之时起,抢劫是对当场取得财物的威胁;敲诈可以当场获得,也可以事后获得。可以看出,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符合上述抢劫威胁的特征,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其中一个不符合的,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三)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经常冒充公安人员、海关稽查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向他人勒索财物,这种行为看似与诈骗、欺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1.行为特征不同。诈骗、欺骗罪以欺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虽然敲诈也可能包含欺骗,但其特点是威胁或勒索。

2.受害者的心理状态是不同的。诈骗犯罪中,被害人受欺骗后“自愿”交出财产或者转移其他合法权益的;敲诈勒索造成受害者精神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产或转移其他财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诈骗、诈骗犯罪所得利益较为广泛,既包括财产或财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利益,如骗取一定的称号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仅限于财产。

4.侵权对象不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本罪和诈骗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针对非法占有。两种犯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诈骗罪侵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犯罪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因恐惧威胁或者威胁强迫被害人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受到欺骗而“自愿”交付财物。在敲诈勒索案件中,部分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可能包含欺诈因素,但这种欺诈因素只是敲诈勒索的“理由”或“借口”,而不是敲诈勒索的行为,即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换句话说,敲诈勒索罪并不取决于是否有借口或者借口是否成立。比如A给B的父亲写了一封信,谎称B打了他,这是骗人的。但他并没有用欺骗的手段欺骗B的父母,让他们自愿交付大量财物,而是威胁要杀死B,企图强迫B的父母交付大量财物,应该以敲诈勒索罪定罪。一般情况下,捏造虚假“恶”威胁被害人,行为人冒充“恶”的发送人,则成立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冒充麻烦解决者,以解决麻烦为由骗取钱财的,成立诈骗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性和恐吓性。如果对方陷入误解,产生恐惧,两人同时工作,就成立了想象中的敲诈勒索和诈骗的竞合。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