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敲诈勒索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8 20:48:02浏览113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件编号]法释[2000]11号
[发布日期]2000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2000年第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一、敲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从1000元到3000元不等;
二、敲诈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从一万元起至三万元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上述数额范围内本地区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经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200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