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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论敲诈勒索罪的若干重要问题

来源:敲诈勒索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9 11:08:03浏览71次

文摘:我国刑法中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在理论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在立法上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敲诈勒索的对象应包括财产利益,但不包括公权力等其他非法利益;认为他的行为不包含暴力;建议增加法律捏造的抢劫罪;另外,建议增加财产刑,增加一个量刑等级。

关键词:敲诈财产利益,暴力,法律制裁

一、敲诈勒索的对象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复合物,包括人和公私财物。[1]我认为这是有争议的。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出发,敲诈勒索罪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此其犯罪客体只包括公私财物,不包括人。值得探讨的问题有:1。财产利益是否是本罪的犯罪对象;公权力和其他非法利益是否是本罪的犯罪对象。至于什么是财产利益,台湾省一些学者解释为:“所谓财产非法利益,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无法律原因的一切财产利益,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利益、消极和积极财产利益。”[2]比如房东以威胁或恐吓的方式强制免收房租,其他人被迫为自己提供免费服务。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财产利益,国外立法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将敲诈勒索财产和财产利益分别界定为两种犯罪。比如《日本刑法典》第249条规定了狭义的恐吓罪和以利犯的恐吓罪。二、敲诈勒索财物利益被视为敲诈勒索财物的一种,仅规定敲诈勒索罪,如《挪威刑法典》第266条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财产利益是否是敲诈勒索的对象,对此有学者持否定态度,[3]但大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但财产包括财产利益是否被类推解释,是否违反犯罪法定原则,尚未充分讨论。[4]

笔者认为,将敲诈勒索罪中的财产利益解释为财产是一种扩大解释,不违反犯罪法定原则。主要原因如下:

(1)我国现行刑法有间接法律依据。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窃的军队车辆号牌,骗取养路费、通行费等费用,数额较大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车辆驾驶员相对于交管部门来说,有缴纳养路费、过路费等各种费用的债务。如果他们以“欺诈免责”的方式逃避这笔债务,实际上是获得了财产利益,司法解释明确认定其构成欺诈。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具有很强的可比性。在此基础上,敲诈勒索罪中的财产利益应当解释为财产,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扩大。[5]

(2)一般公民可以接受。罪刑法定原则必然要求刑罚法规的内容明确具体,让普通人能够提前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法院判决超过人民群众预测的可能性,涉嫌违反罪刑法定。【6】敲诈勒索财物和敲诈勒索财物利益对社会危害相当大,普通公民不会完全分开区分。比如案例一:甲威胁乙三天后给自己5000元,否则就杀了某乙的儿子丙;案例二:以甲方要挟乙方三天后免收欠乙方的5000元,否则,将公布乙方贪污受贿的事实。案例1属于敲诈财物(金钱),案例2属于敲诈财物利益(免除债务)。如果法院认定案例1中的案例A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案例2中的案例A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嫖娼费用、赌债等非法财产利益不受中国法律保护。因此,以威胁、威胁方法拒绝支付非法财物利益的,不构成本罪。另外,特殊主体威胁或者胁迫他人取得财产利益的,构成法律规定的犯罪。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威胁、胁迫他人给予自己的财产利益,就构成受贿罪。

至于财产利益的计算,笔者认为可以直接按照预期利益来计算。比如,甲方以威胁的手段强行要求使用乙方的出租车一个月,敲诈勒索所得的财物利益金额为乙方在一个月内使用该出租车可以赚取的金额。

另外,如果你以威胁或者恐吓的方式要求对方为你提供公权力和其他非法利益,比如案例三:甲是县委书记乙的司机,为了揭露违法违纪事实,要求乙任命自己为某镇镇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外国立法主要有两种模式。 第一,以其他非法利益为敲诈对象。例如,英国《1968年盗窃罪法》第34条第2款A项规定:“……‘利息’和‘损失’应解释为仅延伸至金钱和其他财产的利息或损失,但可延伸至任何此类利息或损失,无论是暂时的还是永久的……”。于是,D威胁P任命自己为公司董事,以获取非法利益。[7]第二,设立其他罪名,比如《日本刑法典》第222条规定了胁迫罪,第223条规定了胁迫罪。前者威胁个人意志决定的自由,而后者侵犯身体活动的自由以及意志决定的自由。[8]

按照我国刑法的一般理论,以推销、同居等其他目的敲诈勒索,不能以敲诈勒索论处。[9]但也有人建议将敲诈勒索罪改为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对象应从公私财物扩大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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