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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敲诈勒索罪怎么判刑,民警犯敲诈勒索罪怎么处理

来源:敲诈勒索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9 11:10:02浏览156次

李犯有敲诈勒索罪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高辛兴子楚173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李龙,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略),初中文化,生活(略)。2007年8月22日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9年8月13日被释放。2010年2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他目前被拘留在成都看守所。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201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龙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审,并举行公开审理。被告李龙出席了庭审。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9日至2月8日期间,被告人李龙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威胁袁俊,要求其支付2万元“出庭费”。迫于压力,袁俊于2010年1月31日和2月6日两次以人民币4 500元的价格将其交给被告李龙。2010年2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李龙在成都高新区石羊场“国防公园”再次向袁俊索要人民币4000元,被警方当场封锁。事发后,公安机关收缴了李龙作案时使用的一部手机,并追回了所有赃款,将其返还给受害者袁俊。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龙也没有异议,在庭审期间认罪,并被冻结。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短信材料、现场辨认照片、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的辨认照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人胡小龙、何小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犯罪记录材料等证据足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李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语言威胁的方式向受害人袁俊索要大量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支持。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以下情况:1。被告人李龙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2.被告人李龙被绳之以法后认罪态度良好,配合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李龙的犯罪工具被没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和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龙犯有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拘留的,拘留一天等于判刑一天,即2010年2月9日至2011年8月8日。)

不服本判决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是书面上诉,应提交一份上诉原件和一份副本。

代理法官蒲军

2010年6月10日

书记员廖立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五年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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