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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犯罪客体,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

来源:侵占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8 07:30:05浏览118次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所谓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财产,是指受他人委托或者按照合同或者有关规定为他人收集、管理的财产。所谓他人遗忘物,是指因遗忘而本应带走而未带走的财物,如购物时遗忘在柜台上的东西,在他人家中玩耍时遗忘在他人家中的东西,乘坐出租车时遗忘在车内的东西。需要指出的是,遗忘东西不等于失去财产。后者是失主的财产。失去对财产的控制需要很长时间,一般不知道失去的时间和地点。拾荒者通常不知道也找不到失踪的人。而遗忘的东西,则是一个刚刚被暂时遗忘的东西,伪造者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忆起遗忘的时间地点,回来找,而拾荒者一般知道伪造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抛弃物,抛弃物是物主或保管人不再需要的、基于自己意志处分的财产。埋藏物是指埋藏在地下用于隐藏的东西,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埋在坟墓里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文物,地下文物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无论是为了保管,遗忘的东西,还是埋藏的物品,都必须是他人的财产。这里所谓的他人,只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或者单位的财产因其他原因受他人委托的,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应当构成贪污罪或者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产虽然可能属于国家或者单位所有,但遗忘行为只是个人行为,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质上还是属于被遗忘的人。至于陪葬品,国家和单位一般不埋在地下藏匿,所以不会有挪用意义上的陪葬品。至于这些财产的表现形式,它们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动产也有不动产;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它可以是合法的东西,也可以是违禁品或赃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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