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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量刑判多少年,职务侵占300万判几年

来源:侵占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8 07:32:02浏览92次

刑法对每一种犯罪都有详细的定义和规定,并在刑法中对犯罪进行解释。本文主要介绍刑法对该罪的解释。

一、概念及其构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外,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一定注册资本和一定从业人员的非国有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饭店、各类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私营机构和各种团体。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仅指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即已被公司、企业等单位占用和管理,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用但不占有的财产,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产形式而言,犯罪客体包括有形和无形的客体,如厂房、电力、燃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

(2)客观因素

客观上,本罪的特点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产。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位,所谓利用职位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和与工作相关的便利。权限,是指我的职位和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以及与我的职位相关的便利条件。是指利用本人的职权或者职务,或者通过其他人员利用本人职务或者职务的便利条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包括: (一)运用自己的权力负责、掌管、处理、决定或处理、处理某些事务; (二)依靠和依靠自己的力量指挥、影响下属或者使用与其他人员职责、职务有关的职权; (三)依靠、依靠职权、地位控制,或者控制其他人员,或者利用被请求人的职权,如单位领导的权力,分配、处分单位财产;收银员使用权利处理和管理金钱;一般员工临时使用和保管其财产(如房屋)的权利。至于不占他的便宜,只占他工作的便宜,比如熟悉环境,容易和现场的人混在一起,容易接近目标等。即使他取得财产,也不构成本罪,而且如果构成犯罪,他应该以盗窃等其他罪名受到处罚。

2.肯定有侵占。单位财产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一切财产,包括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拥有的或者不以自己的名义拥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其具体形式可以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有,是指利用侵占、盗窃、诈骗等手段,将单位财产转为私有制,包括将合法持有的财产据为己有并处分、使用、收取,即化为一切行为,如谎称其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为己有,并以高价出售;把你住的单元房登记为自己的;或者把东西藏起来保管,谎称被盗、丢失、损坏等。并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诈骗、盗窃、挪用、私分等行为。无论是先占为己有,还是先占为己有,先占为己有,通过贪污、盗窃、欺骗等手段,只要本质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构成非法占有的故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都可以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单位财产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就处于持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占有结果的延续,而不是本罪侵占的延续。职业的完成应该算是修养。至于未遂,应该看侵占是否完成。如果没有完成,则应视为尝试。如果会计故意不记录某笔款项,但在结账前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处理。

3.必须达到一个很大的量。如果只有非法占用公司、企业等单位财产的行为,但不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启动金额较大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公司、企业等单位财产5000元至2万元以上。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和监事不得具有本国工作人员的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有一定的权力,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二,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一般职工。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员工也一定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他们要么有特定的职权,要么从事某种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侵占公司财产,成为本罪的主体。三、上述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以及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全体职工。综上所述,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侵占本单位财产的,依照本法关于贪污罪的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的,依照本罪处罚。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被国有公司、企业聘任或者聘用为国有公司、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因素

主观上,本罪是直接故意,具有目的性

(a)这一罪行与腐败之间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集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所有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职工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而贪污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由国有公司、企业委派或聘用,作为国有公司、企业的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行使管理权,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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