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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公章有什么罪,电子章算不算伪造公章

来源:侵占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8 15:32:03浏览126次

22岁的北京男子石xx利用金象药房出纳的职务之便,伪造银行现金支付单,侵占公司10多万元的药费。近日,被告人石xx因职务侵占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06年10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在北京市车某大型药店担任出纳的职务,负责将药店业务款归集存入银行,并将伪造银行现金缴款单或直接挪用收取的药店业务款、备用金、客户存款据为己有。其中,使用伪造的银行现金支付票据侵占业务收入10万元以上;直接贪污业务收入2万元以上的;直接侵占备用金及存款2,955.08元。2008年11月22日,被告人石xx被公安机关逮捕并绳之以法。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石xx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或者直接截留等手段侵占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对于被告人石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未直接挪用公司款项的抗辩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审查合并账户及对应的销售日期清单、每日销售计划表、银行对账单、银行原始凭证、考勤单等相关证明文件。由检方提出的,以及由被害人单位出具的证人证言和解释的录音,都可以得到证实。受害者金象药店直接占用的钱,确实是营业日销售所得的钱。经出纳收款后,款项未存入单位银行账户,也无其他支出或余额证明上交。当天上班负责收银并将收款存入银行的收银员只有被告石xx,没有其他收银员。此外,被告石某某不能对该笔款项的去向作出客观、有根据的解释。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石xx直接挪用公款。因此,法院拒绝接受答辩和答辩意见。

经审查正式银行收据盖章样本、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笔迹鉴定等相关书证,本院认为,本案取得的28张银行收据凭证系被告人石xx因挪用单位资金而伪造,与被害人单位账户及对应的销售日期核对清单、每日销售明细表、银行对账单上显示的占用金额一致,应计入其职务占用金额。因此,被告人石xx以欺诈手段占款仅5万余元的抗辩理由明显与现有证据不符,本院不予受理。同理,有案可查的备用金凭证、存款凭证、证人证言、与被害单位银行账户相关的书证表明,本案涉及的备用金、存款的最终收款人和保管人是被告人石xx,他没有将两笔资金交给单位,私自吞掉,也应计入其职务所占犯罪金额。因此,法院不会接受他和他的辩护人提出的不挪用单位零用现金和存款的相关借口和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石xx系初犯,贪污第一款时未成年;同时考虑到他到案后在家人的协助下积极偿还了部分赃款,追回了部分受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一些相关辩护意见由法院自行决定采纳。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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