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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财物占为己有构成什么罪,误以为自己的财物拿走后占为己有

来源:侵占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8 16:12:01浏览144次

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进行保管,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将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包括遗失物)或者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归类为侵占罪。但我认为不宜说被告人的行为定位为基于被害人自愿交付和被告人非法占有的侵占(被告人非法占有的主观内容可以从赃款已经挥霍的情节中确定)。

如果断章取义的话,只有在被告人在自愿交付被害人的基础上取得财产并拒绝返还的情况下,才成立侵占罪是可以理解的。但问题是不能人为地把犯罪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被害人之所以会把自己的财产交给被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基于自愿交付),是因为事先被被告欺骗了。在这个大情节中,是否应该给受害者的“自主意识”打上一个小问号?侵占罪的关键是将合法占有变为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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