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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占罪量刑标准,什么是非法侵占罪

来源:侵占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8 16:34:02浏览148次

案情: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李的遗忘物藏在家中,数额巨大,公安人员问他时,他拒绝交出。他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构成侵占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王艳经教育认罪态度良好,赃款已全部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王艳主观上没有侵占遗忘物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也没有侵占遗忘物的行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防卫,与客观事实不符,被驳回。本案涉案遗忘物数额巨大,公安机关将破案移送检察机关公诉,有利于惩治犯罪,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不能由检察机关起诉的辩护不予采纳。被告人王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存在问题:忘事侵犯他人的案件是一个只能通过讲述来处理的案件,那么为什么很多案件被错误地处理为公诉案件呢?

刑法律师分析: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侵犯他人遗忘物案件作为公诉案件审理,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这种做法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性,应该作为一种警示。

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司法错误。侵占案件属于告知后才能处理的案件,不应作为公诉案件处理。

第一,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占罪案件是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有他人遗失物、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本条的犯罪只有在告知的情况下才予以处理。可见刑法明确规定了侵占罪是公诉案件还是告知后再处理的案件。

告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关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列举了三种类型,即:告知要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1998年9月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告知后处理的案件,包括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案件。

显然,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侵占罪的案件只能通过告知来处理,属于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其次,以告状方式审理贪污案件是维护法制严肃性的必然要求。

守法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切实落实这一要求是司法机关的神圣使命,也是每个司法工作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既然刑法规定侵占罪只能以诉的方式处理,司法机关就应该认真贯彻执行,决不能失职

第三,依法告知后才处理侵权案件,是尊重法官上诉权的体现,也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法律规定,侵犯案件只能通过告知来处理,事实上,它赋予了自诉人起诉此类案件的权利。起诉与否是自诉人的权利,自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在侵权案件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作为公诉案件审理,无疑会剥夺自诉人的诉讼权利。有同志担心,既然侦查机关要向失主求助逮捕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就应该提起公诉。此时,业主应决定是否起诉,这将纵容犯罪分子,不利于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延伸阅读:刑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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