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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认定,盗窃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来源:侵占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8 16:42:02浏览136次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黄将沙的摩托车盗窃案推至牛的维修部门进行维修。牛在修理时发现车有明显被撬痕迹,怀疑是被黄偷的,于是有了把摩托车据为己有的想法。 第二天,黄的同伴去取摩托车的时候,妞妞谎称摩托车已经被车主认出来了,这让黄不敢把摩托车拿出来,妞妞把摩托车据为己有。车主报案后,黄被捕,一直追查到妞妞,妞妞最终被抓获。

【分歧意见】

本案中,黄盗窃沙的摩托车构成盗窃罪,然后将摩托车推送到修理部门修理,是事后未受处罚的行为,不是新的犯罪。不同之处在于对牛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牛的行为属于侵占罪。原因是牛为黄修理摩托车,合法占有摩托车,然后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牛的行为应定性为侵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牛的行为属于隐瞒犯罪。原因是牛知道摩托车是黄的盗窃所得,想据为己有,隐瞒不报,构成了包庇罪。

【律师评析】

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牛的行为构成了包庇罪。原因如下:

第一,牛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牛将黄修理的摩托车据为己有,拒不归还,不构成侵占罪。因为侵占罪保护的法益是所有权而不是占有。盗窃罪侵犯的法益既包括所有权也包括占有,占有包括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但就侵占罪而言,它所保护的法益只是所有权,而不是占有。因此,为了构成侵占罪,行为人必须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因为摩托车不是黄所有,牛的侵占并没有侵犯黄的所有权,因为黄本人对摩托车没有所有权。因此,牛不可能将黄偷的摩托车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摩托车的车主沙谋呢?牛是否侵犯了沙的所有权?都不是!因为之前黄的盗窃行为已经完全侵犯了沙某对摩托车的所有权(此处的侵权仅指刑法上的侵权,但不代表沙某对摩托车的所有权消失),所以牛不可能再进行第二次侵权。因此,牛的行为不能构成侵占罪。

第二,牛的行为构成了包庇罪。本案中,牛在修车过程中发现摩托车被盗,于是向对方谎称摩托车已被车主沙认出,以至于黄不敢将摩托车拿出来,于是牛将摩托车据为己有。牛知道摩托车被别人偷了,但想伪装起来藏起来。这种伪装可以为别人掩饰,也可以为自己掩饰。因此,牛的行为满足了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犯罪,并想以伪装掩饰犯罪。

综上所述,牛行为的定性应属于包庇罪,而不是侵占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条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占有他人遗失物、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罪,告以处理。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窝藏、转移、买卖或者隐匿、隐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原标题:侵占、盗窃赃物是否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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