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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收款不上交,加油站会计收款不上交如何定性?

来源:侵占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30 09:46:02浏览90次

案例:

张是一个加油站的会计。2005年1月至3月,利用收取客户加油款的便利,多次未缴或少缴所收款项。事发时,他在自己的加油站贪了3.3万多元。事发后,张供认利用加油站会计的职务之便,多次利用加油站的油钱,拿走的钱被挥霍一空。经核实,该加油站营业执照登记表为个体工商户,张为其聘用人员。加油站明确规定了张的会计岗位。

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主要的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委托的加油款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事后受害方多方索取,一分钱未还,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是加油会计,利用领取加油款的职务之便,多次领取不缴或少缴加油款,将加油站的钱据为己有,数额较大,行为有一定的渎职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

作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虽然侵占罪和侵占罪在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自己持有的财产的特征,但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从前提条件分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体特殊的原因在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存在。刑法中的单位概念是具体的,不是模糊的,可以自由解释的。一个由几个人随意组成的集体,无论他们如何命名自己的集体名称或个人立场,未经法律批准,不得称为一个单位。《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仅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还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以上两条可以推导出: (1)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对于独资和私营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人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单位”资格。

再看个体工商户的性质。个体工商户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登记成立。他们是由个人或家庭经营的营利性组织,有一定的资金,一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超过8人。个体工商户的民事主体地位在《民法》《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四节中有规定。可见,个体工商户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相当于具有法律地位的自然人,不具有企业法人或者其他单位的性质,在刑法上不属于单位。

本案中的张虽然是加油站会计,但由于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它侵犯的是公民个人的财产权,而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因此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张被雇来收取和保管加油的钱,这是他自己的,而且金额很大。如果他拒绝归还或挥霍掉,他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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