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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来源:侵占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30 09:54:02浏览91次

随着经济的发展,职业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71条第 (1)款将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限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由于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界定“单位”的范围和性质以及“人员”的界限,理论界对该罪的主体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职务的人员,但被任命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

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的人员。

第三种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国有、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公务员和劳动者,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第四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际从事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员工的事务[4]。

那么原则上可以认定为侵占罪的主体。由此可见,我国理论界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试图通过对职务侵占罪主体中“单位”和“人员”的界定,还原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本意。

一、职务侵占罪主体中“单位”的界定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经济犯罪,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对其规定往往滞后。根据《刑法》第271条第1款,涉及职业侵占罪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界定职务侵占罪主体中“单位”的含义和范围,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主体中的“单位”必须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单位”[5],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不能是职务侵占罪主体中的单位。也就是说,“单位”的所有权性质决定了“单位”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另一种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主体中的单位与“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范围是一致的,即“单位”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6]。

作者不同意上述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职务侵占罪主体中的“单位”限定为非国有单位,排除了国有单位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的可能性。而且我国刑法对职务侵占罪主体中“单位”的归属没有限制,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单位”进行缩小。根据《刑法》第27条第 (2)款:“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因腐败而被定罪和惩罚。”第二款明显将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受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排除在职务侵占罪主体之外。但是,虽然刑法没有对国有单位非公职人员的上述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但不明确此类主体不能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所以第一种观点过于绝对,忽略了国有单位的非公务人员也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另外,如果职业侵占罪主体中的“单位”特指非国有单位,那么在国有单位中从事非公务的人员就不构成职业侵占罪。因为这些人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能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但是,他们所实施的行为与常见的侵犯财产罪有很大不同,这使得这类职务犯罪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难以处理,这显然违背了立法者的意图。

至于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主体中的“单位”范围与单位犯罪中的“单位”范围一致,即职务侵占罪主体中的“单位”限定为法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单位犯罪主体中的单位之所以被界定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企业,是由单位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的[7]。因为单位犯罪的目的是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决定了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人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而职业侵占罪认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单位财产,重点是保护单位财产权。因此,当职务侵占罪主体中的“单位”作为被侵害对象出现时,认定的范围可以适当宽于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因此二者的范围是不一致的。其次,《刑法》第三十条本质上是对犯罪主体入罪的规定。“对于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认定,要严格把握,否则所有大大小小的单位都会被认定为单位的主体资格,部分自然人会以单位犯罪的方式实施犯罪,不仅纵容犯罪分子,而且有失公允”[8]。另外,刑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惩罚手段最为严厉,使用成本较高。因此,“从刑法的谦抑性和刑法与经济发展的相对张力的角度来看,也要严格把握犯罪单位的认定”[9]。最后,职务侵占罪主体中的“单位”等同于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即职务将被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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