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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从重情节,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情节

来源:故意伤害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4 09:04:02浏览76次

故意伤害罪(死亡)和故意杀人罪(既遂)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刑事犯罪。两者都是客观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都是故意的。就对社会的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刑法对两罪的量刑规定而言,故意杀人罪比故意伤害罪更为严重。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情况下,故意杀人的量刑低于故意伤害罪,执法人员难以操作。

《刑法》第232、234条明确规定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其中,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上述规定,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只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认定故意伤害罪的,不论情节轻重,被告人没有法定减轻情节的,必须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判处死刑。这样就出现了故意杀人罪轻于故意伤害罪的奇怪现象,违背了立法初衷和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

我认为,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立法者在设定故意伤害(死亡)的量刑标准时忽视了犯罪的情节。既然法律规定了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量刑范围,那么故意伤害罪中也存在情节较轻的案件(死亡),其量刑应当区别于一般情节和较重情节。

我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被告人任某和被害人李某是同村村民。李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出狱后,他仍然没有想过悔改。他多次强奸任的精神病妻子。2000年3月6日晚,李再次来到任家与任的妻子纠缠。被告人任回家发现后,义愤填膺地拿着铁铲追着李,砍了李几刀,把他砸在一棵树上。之后,被告人任某将此事通知了李的家人和村干部,要求处理,但他的家人和村干部都没有处理。李因在没有及时援助的情况下日夜死去。 第二天上午,被告人任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一审法院减轻了故意伤害罪的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表示他服从了判决,没有上诉。法院之所以对任适用减轻处罚,是因为案件发生时被告人出于义愤故意伤害被害人,案发后向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在案由上也有明显错误。被告人自首没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判处被告人至少十年有期徒刑,与其犯罪手段和主观恶性明显不相适应。如果任在案发后供认其犯罪目的是为了剥夺他人生命,被害人出于义愤以明显过错实施杀人的,可以认定为轻微案件,即使没有法定的自首从轻情节,也可以在三年至十年内判处。这样,故意杀人的量刑就可以明显低于故意伤害(死亡)的量刑,这似乎有悖常理。

任何一种犯罪都有严重的问题。所以立法者在对不同的犯罪规定量刑标准时,只是规定了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而不是绝对确定的刑罚。如果可以规定刑期,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罪的犯罪,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刑罚和不同的刑期。查看dif

因此,犯罪情节是确定一个人犯罪严重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既然立法者对最严重的故意杀人罪设定了两个量刑幅度,那么上一款规定的量刑幅度为‘故意杀人罪、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适用于故意杀人罪’;后一款规定的量刑幅度,“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于故意杀人罪的“轻罪”。那么,故意杀人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否存在轻微情节?答案是肯定的。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刑法理论中,故意伤害罪都存在相对较轻的情节,即故意伤害罪中也存在“基本犯罪”和“相对较轻犯罪”。例如,在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如司法实践中的“司法伤害亲属”、“义愤伤害人民”等。由于立法者忽视了故意伤害罪(死亡)的情节,导致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与故意伤害罪量刑较重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对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应当增设“情节较轻”的特别规定,可以具体规定刑期为十年以下或者七年以下。这一规定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相对应,也符合罪刑适用的刑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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