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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救妻子被困火海,丈夫火中救妻子

来源:故意伤害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4 09:08:02浏览94次

案例:

吴某的妻子袁某有喝酒的习惯,经常喝醉,袁某每次喝酒都拿自己的智障儿子出气,所以儿子挨了很多打,夫妻经常为此吵架。2003年7月25日,袁某酒后与吴某吵架打架。争吵中,吴某把喝醉的袁某拖到院子里的麦秸垛上。这时候,智障儿拿来打火机点燃麦秸。吴某发现后,他没有阻止它。相反,他袖手旁观。很快,袁的衣服着火了,他的皮肤也被烧伤了,把火扑灭了。此时,袁的直接烧伤面积高达20%,他已经不省人事。然而仍然置之不理,没有把袁送到医院治疗。那天晚上袁死了。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主观上让袁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间接)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的过失或轻信,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袁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明知自己的不作为会对妻子袁造成身体伤害,而放任其结果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评论: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吴某构成了不作为故意伤害罪。

首先,根据案例和法律,吴某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伤害(间接)。吴某很清楚,他儿子烧麦秸会烧了醉酒后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妻子。他的主观意志是让有害结果发生,这是一个明显的间接故意。同时,放纵主观意志的结果是伤害袁的身体,而不是剥夺袁的生命。从在袁衣服被烧、皮肤被烧时的行为分析可知,并非纵火危及袁的生命,而只是纵火伤害袁的身体。

其次,吴某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不作为,属于故意伤害罪。刑法学界一般认为,不作为构成犯罪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某一具体法律,可以实施但不实施的行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有四种来源,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不限于刑法规定的义务,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所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先行为所产生的义务。那么,吴某是否有法律义务阻止和防止智障儿子放火烧醉酒的妻子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健康,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显然,吴某作为监护人,有法律义务制止和防止他的智障儿子纵火伤害他醉酒的妻子;同时,吴某有法律义务保护他的妻子。吴某在能够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义务时拒绝履行义务,其不作为与犯罪结果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吴某构成了不作为故意伤害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过失杀人罪,均基于对烧伤昏迷后未送院治疗导致袁死亡的模糊认识。袁被烧死后,的不作为犯已完成,故意伤害罪已完成。此后,对袁不予理睬,未能及时送袁到医院治疗,导致袁死亡,这是放任自流的结果,但犯罪结果并不是定罪的必要组成部分。袁之死只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结果,成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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