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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及赔偿金,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一级

来源:故意伤害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4 09:34:02浏览151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从其规定。

首先,客观上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故意伤害。

基本赔偿项目包括:

1.因误工而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和收入减少,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受害人因伤害致残的,因生活需要增加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一条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所发生的丧葬费、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构成刑事犯罪的,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第一条的生命、健康和身体受到损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赔偿权利人起诉赔偿义务人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请求。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伤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被害人,依法由被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扶养人,以及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身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损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果第二条受害者故意或过失造成同样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可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减轻或免除。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不减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赔偿义务人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第三条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故意或者过失致人损害的,或者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相同的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的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是其实施的数项行为间接造成相同损害结果的,应当按照过失的大小或者因果力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权人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不是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增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放弃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责任范围难以确定,则推定所有的连带责任都是间接责任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权利人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结果的,由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担保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担保义务人的,第三人视为共同被告,但不能确定第三人的除外。

第七条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给人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其职责无关的行为,给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原因的,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办理。

如果第九条的雇员在就业活动中给人们造成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要求赔偿。

前款所称从事就业活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员工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责或者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如果第十条承包商对第三方造成损害或在完成工程的过程中对自己造成损害,订购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作人有定作、指示或者选择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第十一条的雇员在就业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外的第三人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用人单位和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合同或者分包业务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或者条件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不适用本条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第十二条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劳动者人身损害,请求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如果第十三条的工人因帮助活动而遭受人身伤害,被帮助的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助的劳动者明确拒绝帮助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利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人身伤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第三方不确定或无法做出赔偿,被帮助的劳动者可以做出适当的赔偿。

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遭受人身伤害。没有侵权人、侵权人不确定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的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修建的建筑物因维护管理不善造成损坏的;

(二)堆放物品翻滚、滑落或者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人员伤害的;

(三)树木被倾倒、折断或果实掉落,对人造成损害的。

因前款第(一)项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业主、管理人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受害人在第十六条遭受人身伤害,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时间损失而导致的医疗费用和收入减少的全部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害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增加其日常需要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支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因丧葬费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在第十七条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转移或者继承。但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货币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第十八条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和其他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后续治疗费用,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诊断书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第十九条损失的时间费是根据受害者损失的时间和收入确定的。

损失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者因受伤和残疾而继续失去时间,损失的时间可以计算到残疾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不能证明他的平均收入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规定的误工时间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受害者残疾后的护理水平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的交通费是根据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员就医或转往医院治疗的实际费用计算的。交通费以官方单据为准;相关凭据应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

第二十二条住院伙食补助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受害者确实需要去其他地方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者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费用应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营养费根据受害者的残疾程度和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四条伤残赔偿金自自我伤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相对较轻,但职业障碍严重影响其就业的,伤残赔偿金可以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损伤有特殊需要,可参照辅助设备准备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设备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应参照编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六条的丧葬费按上诉法院所在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六个月的总额。

 第二十七条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是根据被抚养人的伤残程度、法院所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的。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岁计算;如果受抚养人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则计算二十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就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赡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有多名被抚养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的死亡赔偿金按照被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但是,如果您超过60岁,您的年龄将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岁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和依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九条超过护理固定期限、辅助器具支付期限或者残疾赔偿金支付期限,赔偿权利人起诉人民法院要求继续支付护理、辅助器具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准备辅助器具,或者不具备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条赔偿义务人要求以定期支付的形式支付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伤残辅助器具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支付能力和提供的担保,确定以定期支付的形式支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件中明确各期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实施期间相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支付金额相应调整。

定期支付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寿命支付,不受本解释中赔偿期限的限制。

本解释所称第三十二条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和“职工平均工资”,是根据上一年度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有关统计数据确定的。

“去年”是指一审法院辩论结束时的最后一个统计年度。

如果是不能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不满16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伤害他人的民事责任由监护人依法承担。

在我国,故意伤害的赔偿标准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完全相同。

另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聚众斗殴致人重伤、非法组织或者强迫他人卖血致人伤残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赔偿依据: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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