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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构成刑事犯罪吗,律师能把有罪变无罪吗

来源:故意伤害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4 13:34:02浏览74次

基本案情:

据了解,被告万某与被害人李某是南昌第一大学的学生,是同班同学。事发前,他们和同学周等人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一个小区合租。

分享期间,被告万某、李某、周某因琐事引起不满和冲突。2013年8月1日中午1时,被告万某在共有房屋内,再次因鸡毛蒜皮的小事与李、周发生激烈争吵,双方互不退让。李立即推被告万某胸部,被告万某与李某扭打,周某上前扶起李某,然后三人打斗。

随后,被告万某认为自己受到了损失,跑进厨房,拿起菜刀朝李的左手腕砍去,造成李的左前臂皮肤和皮肤下组织受伤,神经、血管和肌腱受伤。

2013年12月11日,南昌市红谷滩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李轻伤。2014年1月2日,公安机关立案后,电话通知被告万某到场。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及时支付被害人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1.9万余元。

法院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曾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庭外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万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李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9万元(含前次支付的人民币1.9万余元),被害人李对被告万某表示理解。根据法院委托被告万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反馈,被告万某之前表现良好,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用刀非法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万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达案。回到案件后,他可以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认罪。他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他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同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案的发生是由于民间矛盾激化所致,故对被告人万某从轻处罚。因此,上述判决是依法作出的。

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被殴打或者侮辱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以暴力强迫证人作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破坏、盗窃公私财物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获取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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