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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和联系,弹弓打狗致邻居失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如何区分

来源:故意伤害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4 14:02:02浏览147次

一、男子自制弹弓打狗却致邻居一只眼失明

前不久,一位51岁的上海男子声称用弹弓打了自己的狗,却不小心打中了几十米外的邻居,导致受害者一只眼睛完全失明。造成事故的人进了监狱。

去年12月,上海本地居民、受害者包先生正准备在何晴位于浦东的家门口的一条小路上上班。突然,他的左眼感到一阵剧痛,然后他的眼睛头晕目眩。鲍老师很快发现,打他的是一个钢球,肇事者是几十米外的一个人。包老师跑去阻止了造成事故的人。肇事男子在河南上海多年,家也在附近一栋居民楼。

受害者鲍老师气得说:“我现在看东西不方便。我明明看到了,得到了东西,其实没有得到。一只眼睛总是不方便。现在这只眼睛没有光,一点光也没有,全黑了。”

鲍老师告诉记者:他受伤的眼睛已经做了两次手术,他可能需要做第三次手术。受伤时左眼仍有光感,但随着伤势的逐渐加重,眼睛完全没有光感。他对肇事人的态度非常不满,对方从一开始就不愿意调解,然后简单的说保先生要打官司。

鲍老师说:他是受害者,但这就像向他要钱。警察告诉鲍老师,伤害已经到了重伤,没有办法调解,对方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方在调解的时候,态度不好,钱太娇气不出来,各种问题都发现了。我去他家,他说你告我,我要打官司。后来我开了三次刀,自己掏钱。如果不用医保卡,至少10万;我用医保卡,自己交了4万。"

包打电话报警,并把他们转移到市中心的医院进行急救。医生说:这只眼睛缩小了,明显比右眼小。需要在眼球内放置物体,尽可能防止眼球缩小。

受害者鲍老师的妻子说:“开了2刀,第一刀是取出钢珠; 第二刀是视网膜脱离。现在一只眼睛坏了,另一只眼睛模糊了。我不能在家帮忙工作。对方的态度一点都不好。 第一天还可以。后来存款2万。他说我没钱,然后我说你没钱我就交押金; 第二次手术需要2万元押金。我告诉他:你掏,他说不要,我说不要,他第二次不让他掏,让他通过派出所拿一万块钱。我写了一张收据,他说这个不对那个不对,后来又不肯拿出来。一分钱都没拿出来!他对我说:你有能力把我关进监狱,又没钱。”

至于声称用弹弓打狗的尚,受害者家属认为他是在吹牛,因为“如果什么都不发生,谁会伤害他的狗?”伤害你的狗有什么好处?我得自己给我的狗治病。因此,我们怀疑他想射鸟。"

家人介绍:受了这么严重的伤,对方不积极处理问题。但犯罪嫌疑人尚某为此被收监,经检察机关批准,以过失致人重伤罪逮捕了尚某。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称:“2018年12月,犯罪嫌疑人尚某在本区某停车场的小路上遛狗。用自制弹弓打狗时,弹弓弹珠刚好打中路过的鲍某,造成眼部重伤。经鉴定,鲍的眼睛因外力作用而多处受伤。手术后左眼晶状体依然缺失,视力失明三级以上,构成两级重伤。受害者已经是61岁的老人了。左眼可以说是完全失明了,可能对他以后的生活影响更大,影响他的日常活动。”

公诉人认为,尚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弹弓是危险的,不应该如此粗心大意,应该预见到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成年人应该正确、稳妥地做事。

“弹弓本身不是受控物品。但如果使用弹弓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这种行为也可能涉嫌故意伤害或涉嫌故意毁坏财产。所以要提醒广大群众,使用弹珠是有一定杀伤力的。或者伤害物品时,要注意避免在公共场所使用。就算要用,也要注意环境安全,有没有人保证不会造成损害。”

受害者鲍目前仍在接受眼部治疗,情况不容乐观。而尚已经被检察院起诉。

“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尚某主观上存在过失,主要是从两个方面:一方面,本案中使用的木弹弓、弹珠具有固有的危害性和危险性,案件发生的地点是行人和非机动车经常经过的小道路。犯罪嫌疑人尚某作为正常成年人,应该意识到在此类公共场所随意发射弹珠的行为可能会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一定的风险。虽然主观上讲:犯罪嫌疑人尚某用弹弓打了自己的狗,但他在使用弹弓时并没有仔细观察周围情况,因为他并没有发现离他只有20米远的地方。骑自行车过来的受害者鲍,使这个弹弓的钢珠击中了受害者鲍的左眼。”检察官说。

目前,尚仍在狱中,等待进一步的法律处理。

二、弹弓打狗致邻居失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如何区分

1.不同的主观意识:故意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犯罪。过失犯罪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但由于过失而没有预见到,或者由于预见和轻信而可以避免,从而发生这种结果的结果。

2.不同的刑罚:刑法以故意犯罪的刑罚为原则,过失犯罪的刑罚为特殊。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是有责任的,而且必须是过失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结果。

3.结果对定罪有不同的影响:故意犯罪往往不考虑结果,只要有主观故意就能构成犯罪,结果只对量刑有影响。过失犯罪必须已经造成危害结果,没有造成的不构成犯罪。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损害,但不是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的,不构成犯罪。”

该条规定解释说,即使存在严重损害,只要造成这种结果的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就不构成犯罪,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犯罪,完全取决于他主观上是否有罪,即故意还是过失。可以说,在《刑法》的每一个条款中设定罪刑轻重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不仅取决于他的行为,还取决于他主观上是否有罪。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犯罪——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的认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其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以上是“邻居因用弹弓打狗失明,如何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尚某用弹弓打自己的狗。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他应该意识到在这样的公共场所随意发射弹珠的行为可能会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带来一定的风险。案件还在等待进一步的法律处理,希望大家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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